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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准则的几点看法

来源: 编辑: 2002/07/31 09:07:22  字体:
    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作为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新准则充分吸收了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它保持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的同时,对其中的一些具体内容作了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固定资产的定义。准则不再采用列举的方式来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因为采用列举的方式,虽可使限定的范围更加明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它留下的空间太小,不利于今后实务的发展。同时准则也不再将固定资产划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这基本上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作为一项资产,它应直接或间接地有利于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如果一项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不能带来经济利益,则无论它的价值有多高,均应在发生时就立即确认为费用,而不是资产。
  
  2.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再由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做出统一规定,而改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固定资产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准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准则要求企业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进行检查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则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果经济利益的预期方式有重大改变,则折旧方法也要相应地改变。
  
  3.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净残值,按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准则对在什么情况下后续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计数应是多少以及增计数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如何处理等原则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4.固定资产的减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固定资产应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准则详细列举了5种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降低的情形,包括固定资产价格大幅下跌,技术市场或法规环境发生变化使固定资产实际经济价值贬损,利率大幅上升,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已有实质性损坏以及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终止或提前处置等。
  
  5.披露。和原来的分行业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披露固定资产减值的内容。而准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披露的内容,包括披露企业制订的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使用寿命等内容,以及固定资产调节项目的金额,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等方面的信息。
  
  但是,我们在看到准则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发现准则在有些方面仍存在着不足。

  1.固定资产的定义

  准则将固定资产定义为“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③单位价值较高。”这种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具体化为“超过一年”的做法对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如农业、林业、一些特殊的制造行业来说是不适当的。同时也不符合我们通常的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标准——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孰长。而“单位价值较高”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标准不好把握,缺乏可操作性。

  2.关于环保设备等资产折旧的处理

  准则规定“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我们知道,环境保护是目前全球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制订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对污染环境的企业给予惩治。由于有关环保设备符合“可以防止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界定,并考虑到它们的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它们在按月计提折旧时,折旧费是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譬如说存货),还是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此准则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如化工企业,通常将它们作为辅助生产,通过分配计入产品成本。笔者认为,企业在环保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是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一定条件而发生的支出,与生产产品的数量一般无直接的关系,它们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随着时间的消逝,不可能持续至下一个会计期间。环保设备的折旧费更多的是具有期间费用的特点,应在提取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

  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这意味着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考虑到现代科学突飞猛进,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回收,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符合稳健性原则。但笔者认为,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向企业提供服务,既不能与本期收入直接配比,也不宜间接配比,更未向产品转移价值,根本无收回可言。同时按照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其实这种做法已经较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带来的影响,确保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再对它们计提折旧实属不必要。

  4.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以调整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除非“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残值只是企业在获取固定资产时的一个估计数字,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有更充分的证据表明它们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每期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重估的对象不仅应包括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可回收金额、折旧方法,而且应包括残值。重估时,它应以在类似条件下运转并且在当时已使用期满的类似资产的残值为依据,并以此来调整月折旧额。这种做法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三者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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