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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性与配比性:会计准则中的两难

来源: 《四川会计》·杨晴 编辑: 2003/09/23 11:20:26  字体:
  由于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尤其是持续经营和分期核算前提的存在,使得稳健与配比无疑成为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两条重要的会计原则。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从两项原则的目标及制定的出发点来看基本上是一致的,旨在提高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收益情况。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少规则都反映了稳健与配比原则的密切结合,这里就不再——列举。然而,两者并非总是协调一致,在2001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能看到两者相背离的地方。

  1.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综观各国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可分为两种: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全部费用化最明显的优点是符合稳健原则,认为资本化不符合稳健原则。主张部分费用化的人认为部分资本化既能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又较好地考虑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而我国虽然确认无形资产,但仅将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把无形资产实际成本中绝大部分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摒除在外。虽说体现了不高估资产的稳健原则,但由于严重低估了无形资产的价值,使其与以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配比建立在不合理的基础之上。这种规定形式上类似于部分费用化,实质上更近似于全部费用化。由此看出,在将研究与开发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问题上处于两难的选择之中。

  2.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的初始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却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项会计处理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但有悖于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指未收到租金并未获担保的部分,因其是否能按期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对预期收益就不计或少计,而且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以冲回,转作表外核算,这样处理有助于抵消管理人员和所有者的乐观主义情绪,以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有利地评价风险。但是,将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相关支出全部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有失配比性。

  3.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与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及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予以资本化。把借款费用计入资产的成本,使其能够与完工出售资产的收入进行配比,体现了配比原则的要求,但是借款费用资本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借款费用计入资产成本忽略了对于费用与其迟确认不如早确认的原则,从而面临着借款费用无法收回的财务风险,显得不够稳健。此外,在借款费用较大的情况下,会使资产的成本较高,同样与资产与其早确认不如迟确认的稳健性要求相违背。

  4.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清偿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避免了某些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虚增利润的作法,是遵循稳健原则的一大改进。但其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上述处理方法符合稳健原则性的收益迟确认、损失早确认的精神,但由于以前期的决策所造成的收入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却由若干期后债务重组时当期全部负担,与配比原则相矛盾。

  5.投资准则规定当长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即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这项会计处理方法一方面抵消了当期的净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备抵调整了作为资产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稳健思想。但这种投资价值以后的回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是永久性下跌,并非一时所致。价值下跌的金额与若干期间有关,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把全部跌价损失都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显然有失配比性原则。

  会计原则本身这个大系统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内部矛盾和冲突,因此相当一部分会计实务很难使稳健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对一些会计事项在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遵循了稳健的思想往往就淡漠了配比原则的精神。反之,符合了配比原则的要求却会违背稳健原则的宗旨。这就使得会计政策的制订者在制订准则时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实务工作者在做出职业判断时同样也面临着两难选择。既然两者不是浑然天成的相容,我们就必须协调并合理客观地做出选择。

  稳健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的选择两难时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衡量必然会减少选择的随意性。这个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重要性原则。重要的会计事项应谨慎对待,仔细斟酌,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忽略。应根据对会计报告系统影响的大小来选择稳健性原则或配比性原则。(2)成本效益原则。会计环境经常变化,要做到准确的配比不仅需要技术的完善,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其所花的成本与效益进行权衡。(3)企业经营性质。不同经营性质的企业在选择上有所不同。经营风险较高的企业,应该更关注稳健原则,注意风险的防范。

  在会计实务处理方法上,关于费用和损失的确认,可以效仿某些既符合稳健原则又适应配比原则的规定,如应收账款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存货跌价损失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等。因此,当费用和损失可以预计时尽量做出事先预计,以使稳健配比原则协调一致,当费用和损失已经发生时可以采取递延摊销的处理方法,虽然与收益在时间上并不配比,也并不完全符合配比原则,但至少可以避免经营成果的不合理波动保持不同期收益的可比。关于收益的确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进行迟确认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但往往使收入和费用不配比。因此当收益实现时可进行递延处理。但应遵循上述的选择标准,较重要或数额较大的收益处理可复杂些。一般性或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时可简单化处理。

  为了避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企业管理当局还可以在冲突发生后采取一定的措施以补救冲突引起的缺陷和不足。如以下所列两种措施:(1)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冲突引起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变动加以说明,使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据以做出比较、判断和决策。(2)若两原则的冲突带来的经济成果很重要时,可按照不同的会计原则编制同一张报表。但采用这种方法同样应遵循上述的成本费用与效益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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