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适合本国经济特点和社会管理制度的会计管理体系。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深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其他国家一样,法国会计正面临着新的变革。本文拟就这方面情况作一介绍。
一、法国会计规范体系
法国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统一会计方案、商法、公司法、全国会计委员会和会计职业组织的指南以及会计法令等组成。
(一)统一会计方案
1947年法国制定了统一会计方案,这是法国会计标准化的开端。制定该方案的目的是构建法国会计法规的统一基础。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欧共体的指令,在1982年和1986年,法国对该方案进行了大的改动。根据1959年法律的规定,将税收申报程序的改革和不同的税收要求纳入统一会计方案,使统一会计方案的适用范围自1984年1月1日起,扩大至所有的工商企业。现行的统一会计方案是由全国会计委员会起草,由法国财政经济部于1982年4月 27日批准生效的。1986年12月,法国对该方案关于合并报表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行统一会计方案包括的内容有:会计术语及定义;会计计量的原则;按十进制设计的账户分类表;收益确认的原则;经济业务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分类;按其性质对一般会计项目的分类;账户使用方法的详细说明;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标准格式;成本会计指南。
(二)商法
商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包括个人和法人。商法的规定涉及到所有影响资产和负债业务的记录、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进行重估(至少每12个月一次)等方面。商法规定,年度报表必须定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以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会计文件应以法文报告,以法国法郎为报告货币。商法还对损益的计量与确认原则作了规定。对于特定的中小企业,商法免除了某些要求或者对部分规定作了变更。
(三)公司法
公司法制定于1966年,并于1985年对公司和上市企业合并报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公司法适用于单独或共同控制其他企业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公司法规定了各种控制方式的定义以及适用于各种方式的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公司法还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报表附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必须定期、真实、公允地反映由多个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以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合并财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原则和商法中规定的计量原则以及一些特殊要求进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等项目必须采用相同的方法计价。公司法的一个重大变革是允许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使用适用于物价变动或重置成本的会计计量原则,使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和将融资租赁费用资本化,而在编制个别报表时,这些做法是不允许的。
(四)全国会计委员会和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南
这些指南大多是对法规草案发表意见,对统一会计方案以及实施中的难点进行解释和说明。主要包括一般性议题的说明、对政府所提出的问题的建议、有关特殊业务或行业的意见等三类。
(五)会计法令。会计法令包括两种:一是议会通过并颁布的会计法令,二是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性法规。
二、法国的会计管理机构
在法国,与会计管理有关的全国性机构有4个,它们是:全国会计委员会、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和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一)全国会计委员会
该会成立于1947年,是隶属于财政部、专门负责会计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制度办法起草工作的专门性会计咨询机构。为了保证会计法律、法规体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该会的成员,除了会计专业人员外,还包括政府部门的代表、会计研究人员、公司负责人等。该会主席由财政经济部长任命,委员比例由法律规定。该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起草会计法律草案,草拟会计条例、办法等。无论议会还是政府部门颁布会计法规,其法规起草以及意见的收集和修改,均由全国会计委员会负责。
(二)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它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一个自律性职业团体。该协会在会计管理和会计法规建设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职业标准。包括会计账务处理规范(如代理中小企业会计业务时所遵循的会计账务处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计算机使用规范等。二是注册会计师岗位培训。会计师协会每年培训在职会计师500人。三是职业检查,即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检查。四是代表注册会计师团体对全国会计委员会草拟的会计法律、法规、办法等提出意见。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外,近年来在国际会计交流方面,该协会还代表法国会计师团体参与国际会计组织的活动,与各国进行会计合作。
该协会在业务方面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组织形式是:主席一名,下设秘书处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最高委员会,由24名成员组成。最高委员会中,财政经济部派有监察官,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只提建议,不参与其工作。最高委员会下设“国家法律检查委员会”和“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及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国家法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处理违纪事件。“国家法律检查委员会”中设置一名专业法官,法官由司法部委派。“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主要负责会计师执业注册管理。10个专业委员会主要是:国际关系委员会、质量委员会、交流委员会、出版委员会、职业培训委员会、奖惩委员会、技术研究委员会、税务司法研究委员会等。此外,会计师协会,在法国本土和法属殖民地还设立了22个地方委员会,有权处罚违纪会计师。最高委员会负责协调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并制定行业政策。会计师对地方委员会拒绝注册不服时,可上诉到最高委员会。
(三)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
该会是由获得审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组成的职业团体,业务上隶属司法部领导。该协会成立于1936年,在法国各地设有30个地方委员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审计师行业自律管理,具体包括审查审计师资格、办理审计师注册登记业务、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对审计师进行培训和执业检查、答复地方委员会及注册审计师提出的问题等。
(四)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它成立于1967年,有工作人员230多人,分设8个业务部门,即:财务信息部、投资部、监察部、会计部、法律部、研究部、公共关系部、对外联络部。主要职能一是保护公共投资者的利益;二是披露投资信息;三是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代表国家,不依附于哪个部门。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法国总统直接任命,设8名委员,其中有6名是任命的,分别来自不同的政府部门,任期6年;另外2名委员由主席和前6位委员协商推荐。该委员会经费来源于证券发行提成和证交所运作“公共储蓄基金”盈利提成。
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制定证券规章制度,如法国证券交易管理条例、证券交易办法、上市企业管理办法以及信息披露办法等。第二,进行调查。为了保证证券交易公平、合法地进行,该委员会对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有调查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证券交易业务,对影响市场运作的非正当渠道的消息来源进行调查;二是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调查;三是对申诉举报的案件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将调查情况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法国会计管理体系的最新改革动态
1.全国会计委员会的改革
改革前,该委员会主要对两类问题发表意见,一是针对会计法规草案发表意见,二是对技术性难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目的主要是表明委员会所持的观点或对准则在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但是,全国会计委员会工作程序繁琐,这使得该委员会工作效率低下,难以对出现的新问题作出灵活的反应。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委员会决定进行改革。改革的具体内容是:明确人员组成、作用和工作程序。改革后,该委员会仍然保持会计咨询机构的性质。
(1)全国会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1996年8月通过的法令重申全国会计委员会是一个代表各方利益的机构,因而应由利益相关的各方代表组成。法令规定全国会计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58人,这大约相当于改革前人数的一半。全国会计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①主席1名;②副主席6名,包括财政经济部公共会计司司长、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注册审计师协会主席、两名工商界代表和一名非盈利组织代表;③经济专家40名,包括会计师、企业代表、职工代表、财务分析师等;④公共部门的代表11名,包括各部委、政府审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代表。
委员会主席由财政经济部长任命,任期6年(可以连任),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公共或私人职务。该委员会下设一个常设机构即秘书处,它是财政经济部下设的一个部门,它只对委员会主席负责。
(2)职责的调整全国会计委员会在涉外事务中,除了继续讨论欧共体的指令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还参加会计咨询会议;同时参与联合国对跨国公司的事务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会计准则事务,并参加世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
2.建立紧急问题委员会
根据1996年8月通过的法令,法国成立了紧急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全国会计委员会的主席、6名副主席和来自财政经济部、司法部、预算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的程序,法国紧急问题委员会是一个受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承认的、以发布解释条文为目的的国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