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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八项会计准则影响分析(五)

来源: 孔新宇、申庆、孙力干 编辑: 2002/11/08 10:04:30  字体: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基本上延续了1999年版准则的原则与做法,在相关的会计处理上更为稳健、合理。 

  继续以红利冲减投资新准则维持了旧版规则,在企业的短期投资或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相应分红或股利时,首先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冲减,而非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当投资进行最终核算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才确认为投资损益。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了当期计入投资收益及以后年度该项投资发生亏损时产生的波动,更符合稳健性原则。 

  不过,对于短期投资而言,如果企业的该类投资连续多年分红,使其账面价值显著减少,甚至帐面价值为零时,那么不同的处理方法就对企业的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不进行评估或处置等任何处理,该项投资的实际价值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将计入资本公积,从而不产生利润。只有当企业出售该项资产后,其真实价值才能够体现在当期利润中。 

  此外,新准则再次强调了企业对外的长期投资在分享被投资企业老股东滚存利润时,不能够计入其当期利润,而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这与1998年财政部的66号文精神完全一致。 

  不再调整资本公积准备旧准则规定,在进行长期投资减值处理时,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其差额首先应当冲抵该项投资原来评估增值时所增加的资本公积准备,不足部分再确认为当期损失;相应地,在处置投资时,与该项投资相关的资本公积准备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而新准则删除了关于资本公积准备的规定,就是说,无论长期投资原先增值多少,只要以后发生减值,那么可回收金额和账面金额的差额都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这项规定对上市公司来说,实际上是少了一个可能用以调节利润的科目。 

  引入动态调整概念新准则引入动态调整概念,强调要对投资进行持续的记录和反映。 

  首先,新准则引入“初始投资成本”和“新的投资成本”概念,规定投资企业在改变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时,应当将投资额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进行核算。 

  其次,明确了企业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的时间间隔,新准则明确规定,必须是“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而旧准则只简单地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地”进行检查。 

  细化会计处理规则新准则对一些账务处理的规定更细致。对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包含的相关费用处理进行了定性规定。如果该类费用金额较大,可以在购买债券和债券到期日之间的时间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类费用金额较小,则可以在购入债券时一次性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对“可回收金额”的定义更明确。旧准则对“可回收金额”定义为“企业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的金额”;而新准则的定义为“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限制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明确了按照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和净现值孰高的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这样处理,使企业在处置资产时,股东的权益可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不予追溯调整新准则在“衔接办法”中规定,在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这条规定可能使不少上市公司松了一口气。 

  增强相关性和可比性 

  新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投资》与旧准则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标准发生了改变,对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与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再按“公允价值”计算,改按“账面价值”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这使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操纵投资成本与利润的可能更小了。 

  一般说来,对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投资的成本比较容易确认,而对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与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认就不那么容易。对于这个问题基本有三种意见: 

  按公允价值计算。优点是体现了一定时间上投资的实际价值,可以真实地反映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缺点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从市场上获取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计量难度。 

  按评估确认价值。优点是评估价值可以被看作是公允价值的一种,并且容易获得。缺点是评估价值容易被滥用,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 

  按账面价值计算。优点是按历史成本容易把握,随意性较少。缺点是账面价值可能与实际价值相背离,有时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 

  以上方法各有千秋。为此,会计准则制订者需要考虑会计信息真实性与相关性、可比性之间的冲突。如果过分强调真实性,将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比性;相反,如果过分强调相关性与可比性,将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资料产生怀疑。因此,关键在于要根据我国基本的国情,注重真实性与相关性、可比性的协调,选择适合当前实际情况的会计方法。 

  旧准则采用了上述第一种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控股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向上市公司投资的行为,其任意性较大。新准则改按上述第三种意见,即按“账面价值加相关费用”确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或以“账面价值”确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增强了相关性与可比性,在目前上市公司会计实务中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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