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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来源: 编辑: 2006/05/23 10:00:16  字体:

  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于正确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保证其稳健经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等,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再加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目前已严重影响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威胁着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一、会计标准存在的问题

  根据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要求,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对于未来所要取得的收入,尽可能低估一些,而对未来将要发生的支出,尽可能高估一些。但从我国目前的银行会计制度来看,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银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首先,信贷资产质量划分标准滞后,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缺乏真实依据。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界定仍采用“正常、逾期、呆滞、呆账”的分类法,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界定法有很大的差别。因为我国沿用的分类标准基本上是以期限为依据展开的,凡是未到期的贷款,在我国均视为正常贷款,对逾期贷款,只要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即使经济生产停止、项目下马,也不能视为呆帐贷款。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忽视了贷款的风险,高估了贷款的价值,必然导致金融风险识别和预警滞后。

  其次,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规定不科学。财政部目前规定:呆帐准备金是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在下年度予以补提。据此规定,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未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即每年末呆帐准备金为各项贷款余额的1%.但是,深入推敲后,可发现此规定前后矛盾。因为每年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是在12月1日进行,而呆帐贷款的核销一般发生在准备金提取之前,如果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不在本年度补提,则本年度在提取呆帐准备金之前的准备金余额也就不是上年度各项贷款余额的1%.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规定的呆帐准备金计提办法,只是针对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计算的,没有考虑到贷款质量问题,很可能造成即使某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较差,但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数量与同规模(指贷款数额)的商业银行一致,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比如,甲、乙两家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均为100万元,而甲银行100万元贷款中有10万元贷款已成为损失类,乙银行则没有这种现象,那么,从理论上来讲,甲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应高于乙银行,但按目前规定,甲、乙两家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是相同的。

  再次,应收利息核算不真实。从总体上来讲,利息收入的确定应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逾期贷款计提应收利息的时间标准,从1993年的三年压缩到目前的半年,这使得银行的虚盈实亏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到位,企业效益增长乏力,大量的应收利息难以如期收回,名义上是收入,实际上是前景堪忧的债权,构成了事实上的虚假收入。而且,对于那些尚未到期但已经发生欠息现象的贷款,仍将其应收利息计入收入。实际上,这部分贷款的收息率同样是非常低的。据此计算出的银行收入隐含有较大的风险,而银行不得不为实际收息希望十分渺茫的应收利息垫交相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自己的流动资金被挤占,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还有,应付利息确认方式存在一定缺陷。理论上讲,商业银行某一时点应付利息的余额应等于该时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从存入日到该时点按存入日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然而,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应付利息的预提,是按季根据各档期定期存款的余额计提日各档期相应的挂牌利率进行的。在定期存款利率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这种处理方法尚可以保持帐面应付利息余额与实际应付利息余额的基本一致。在定期存款利率持续下调的情况下,导致帐面应付利息出现红字。由于应付利息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成本项目,应付利息的低估预提,将虚增商业银行的当期利润,多交大量的所得税,影响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再者,活期储蓄存款的结息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据此,商业银行的年度损益表应该反映当年的经营成果。但是,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6月30日为结息日,这样,本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没有在本年度的损益表中反映,而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不应在本年反映却反映在本年中。考虑到连续8次降息对储蓄存款结构的影响,活期储蓄存款与定期储蓄存款间的利差减少,如1996年5月1日至今连续8次降息后活期储蓄与定期储蓄(一年期)间利差分别为6.21%、5.49%、3.96%、3.51%、3.33%、2.34%和1.26%,导致商业银行活期储蓄所占比例不断增加,活期存款增长速度远高于储蓄存款整体的增长速度,从而极大影响了当年度的经营成果。

  最后,抵押贷款中的偿债物入帐标准不科学。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商议的价值入帐。”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避免信贷资产的风险,以物抵债的情况越来越多。若按目前的做法,银行会蒙受政策损失。一方面,法院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往往将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造成银行帐面虚收;另一方面,抵债资产本身就是贷款单位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保全措施,这些资产大都会发生变现损失,将潜在的损失确认为收入,不符合会计的谨慎原则。

  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于正确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保证其稳健经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等,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再加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目前已严重影响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威胁着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二、会计标准存在的问题

  根据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要求,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对于未来所要取得的收入,尽可能低估一些,而对未来将要发生的支出,尽可能高估一些。但从我国目前的银行会计制度来看,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银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首先,信贷资产质量划分标准滞后,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缺乏真实依据。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界定仍采用“正常、逾期、呆滞、呆账”的分类法,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界定法有很大的差别。因为我国沿用的分类标准基本上是以期限为依据展开的,凡是未到期的贷款,在我国均视为正常贷款,对逾期贷款,只要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即使经济生产停止、项目下马,也不能视为呆帐贷款。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忽视了贷款的风险,高估了贷款的价值,必然导致金融风险识别和预警滞后。

  其次,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规定不科学。财政部目前规定:呆帐准备金是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在下年度予以补提。据此规定,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未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即每年末呆帐准备金为各项贷款余额的1%.但是,深入推敲后,可发现此规定前后矛盾。因为每年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是在12月1日进行,而呆帐贷款的核销一般发生在准备金提取之前,如果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不在本年度补提,则本年度在提取呆帐准备金之前的准备金余额也就不是上年度各项贷款余额的1%.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规定的呆帐准备金计提办法,只是针对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计算的,没有考虑到贷款质量问题,很可能造成即使某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较差,但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数量与同规模(指贷款数额)的商业银行一致,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比如,甲、乙两家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均为100万元,而甲银行100万元贷款中有10万元贷款已成为损失类,乙银行则没有这种现象,那么,从理论上来讲,甲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应高于乙银行,但按目前规定,甲、乙两家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是相同的。

  再次,应收利息核算不真实。从总体上来讲,利息收入的确定应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逾期贷款计提应收利息的时间标准,从1993年的三年压缩到目前的半年,这使得银行的虚盈实亏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到位,企业效益增长乏力,大量的应收利息难以如期收回,名义上是收入,实际上是前景堪忧的债权,构成了事实上的虚假收入。而且,对于那些尚未到期但已经发生欠息现象的贷款,仍将其应收利息计入收入。实际上,这部分贷款的收息率同样是非常低的。据此计算出的银行收入隐含有较大的风险,而银行不得不为实际收息希望十分渺茫的应收利息垫交相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自己的流动资金被挤占,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还有,应付利息确认方式存在一定缺陷。理论上讲,商业银行某一时点应付利息的余额应等于该时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从存入日到该时点按存入日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然而,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应付利息的预提,是按季根据各档期定期存款的余额计提日各档期相应的挂牌利率进行的。在定期存款利率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这种处理方法尚可以保持帐面应付利息余额与实际应付利息余额的基本一致。在定期存款利率持续下调的情况下,导致帐面应付利息出现红字。由于应付利息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成本项目,应付利息的低估预提,将虚增商业银行的当期利润,多交大量的所得税,影响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再者,活期储蓄存款的结息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据此,商业银行的年度损益表应该反映当年的经营成果。但是,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6月30日为结息日,这样,本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没有在本年度的损益表中反映,而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不应在本年反映却反映在本年中。考虑到连续8次降息对储蓄存款结构的影响,活期储蓄存款与定期储蓄存款间的利差减少,如1996年5月1日至今连续8次降息后活期储蓄与定期储蓄(一年期)间利差分别为6.21%、5.49%、3.96%、3.51%、3.33%、2.34%和1.26%,导致商业银行活期储蓄所占比例不断增加,活期存款增长速度远高于储蓄存款整体的增长速度,从而极大影响了当年度的经营成果。

  最后,抵押贷款中的偿债物入帐标准不科学。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商议的价值入帐。”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避免信贷资产的风险,以物抵债的情况越来越多。若按目前的做法,银行会蒙受政策损失。一方面,法院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往往将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造成银行帐面虚收;另一方面,抵债资产本身就是贷款单位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保全措施,这些资产大都会发生变现损失,将潜在的损失确认为收入,不符合会计的谨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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