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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化

来源: 刘路扬 王菁 编辑: 2006/07/19 08:57:42  字体:

  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建立世界性统一的财会制度已迫在眉睫。例如,一家外国公司若想在美国上市,必须按照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GenerallyAcceptedAccountingStandard,以下简称GAPP)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拒绝接受按照别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除GAAP外,国际会计准则IAS(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以下简称IAS),现被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以下简称IFRS)也享有越来越重要的国际地位。2000年7月,德国财务监督执行组织DRSC(DeutscheRechnungslegungStandardCommittee明文规定,上市集团公司可以按照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GAAP或IFRS合并编制财务报表,但必须将其翻译为德语,并选用本位币——欧元作为计价单位。在此以前,在美国上市的德国公司必须分别按照德国的会计准则和美国的会计准则编制两种不同的年度财务报表。新规定大大缩减了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开支费用。2001年6月,欧共体议会通过议案,规定成员国所有上市集团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此后,德国各大企业纷纷进行财务转制准备工作,2004年被称为“转制期”(TransitionPeriod)。目前德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一般一式两份,一份按照现行的德国会计准则编制,另一份则尝试按照即将实施的IFRS编制。

  下面简单比较一下德国会计制度、美国会计准则GAAP、国际会计准则IFRS的异同点,以及统一世界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德国会计制度

  德国会计制度的目标——德国会计规范准则主要由《商法》、《公开法》、《公司法》等有关条款组成。根据《商法》规定,德国会计制度的目标是满足不同利益方的需求,具体包括公司管理者、股东、债权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不同利益方对企业财务报告的要求并非完全一致。企业管理者要求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报告具有明显的总结汇报性质。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时,财务报告成为连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间重要的一环。股东和债权人需要根据财务报告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员。因此,股东和债权人要求的是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另外,财务报告仅着重于对已发生事件的分类和记录,股东和其他投资人还需对企业未来进行预测,由此引出了企业形势分析报告。德国《商法》规定,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集团公司的企业形势分析报告是财务报告的法定组成部分。

  如何实现会计制度的具体目标,满足财务报告多元化的需求,德国《商法》规定了许多附加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出台,相应增加了企业经营者会计变通的余地,为满足附加条款编制出来的财务报告未必客观公正。如针对某些条款过分强调谨慎原则,企业可能暗自积累资金(尽量压低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夸大企业负债,以便应对企业将来可能出现的不测,从而影响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德国会计制度基本原则——会计目标是通过会计基本原则实现的。德国会计制度基本原则总称为“正规会计原则”(GrundsaetzeordnungsmaessigerBuchfuehrung简称GOB),它是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会计制度基本目标,结合具体案例和司法部门的意见形成的。

  在德国,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方式是银行贷款。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不会因为企业虚假的财务报告蒙受损失自然成为德国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另外,德国会计制度还规定了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持续经营原则和配比性原则。

  从保护债权人权益角度出发,德国会计制度在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收入和损失的估计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谨慎原则。但谨慎原则也存在许多问题。

  根据全面完整的原则,企业所属资产和负债都应按照真实价值登记入账。谨慎原则有时却限制了这种真实性。例如,企业在登记无形资产时,如果该资产用于偿债的能力不能确定,便不能作为资产登记入账。再如由谨慎原则引申出的购买价值原则,规定任何资产的账目价值不能高于其购买价值或净值,即便目前该资产市场现价高于其购买价值或净值。购买价值原则导致个别资产账面价值无法反映该资产的实际价值。

  收入盈利确认的谨慎原则充分体现了德国财务制度保守的特点。有望实现但还未被市场证实的盈利不能被登记入账,当然也不能被作为分红流入股东的腰包。如销货方不能根据与德国财会制度的国际化购货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确定收入,必须在产品交付给购货方才能确定收入。再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项长期制造项目的合同,在甲方未完工交付乙方验收前,甲方的账目上不能显示该项目的收入情况。这种做法被称为“完全合同方式”,即只有当甲方全面履行合同后,账面才能体现收入。

  与之相反,企业可以预测的损失则立即被登记入账。企业年度分红往往因以后年度可能出现损失而降低。谨慎原则充分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对于债权人来说,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当然再好不过,但财务报告往往过多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创造的价值。

  美国会计准则GAAP

  美国会计准则的目标——美国会计准则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

  FASB(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Board,以下简称FASB)制定。其内容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宗旨,第二层次是会计制度的要求,第三层次是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

  美国具有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融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这点与德国不同。不同的融资方式决定了双方财会制度的差别。在美国,会计信息的主要作用是满足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要求,许多势单力薄的投资者不可能从企业获取直接信息,只能凭借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预测企业未来。因此,企业财务报告对于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是不可或缺(DecisionUsefulness的前提,提供能够满足投资者所需信息是美国会计准则的惟一目标。

  美国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源于有效决策理念,即企业应提供真实信息,以便投资方做出决策。

  首先,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满足相关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原则,投资者能够根据会计信息预测企业发展前景,检验以往对被投资企业预测的准确程度。因此,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可靠、可测和客观的,要经得起众多投资者的验证。

  其次,企业会计要具备可比性和连续性原则。可比性是指一个行业内的不同企业的会计报表可以进行比较,一家企业在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也可以进行比较。连续性是指企业在会计评估、资产负债的认定上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德国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已经实现的盈利才被登记入账,而美国会计制度允许将尚未实现的盈利登记入账。例如前面所举的大型制造项目例子,在项目尚未完工并交付验收之前,美国会计制度允许甲方按照合同进度将尚未实现的盈利体现出来(PercentageofCompletionMethod,简称POC)。对于部分短期流动资产,如贵重金属、短期购进的债券等,也可以根据市场时价来调整其账面价值,个别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净值或购买价值。该准则与德国会计准则有本质的区别。

  与德国相同,美国也实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如某一时期一台机器的折旧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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