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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一系列企业制度。其最明显的特征是:(1)产权关系明晰;(2)按市场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3)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领导制度。在市场经济前提下,按市场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是非常客观和不容怀疑的。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公司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就落在以下两个方面:(1)产权关系问题(2)科学的公司治理问题。本文将主要侧重于公司治理及其会计监督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治理概念及其产生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一概念来自西方,国内一般称为公司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联结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安排,即将产权要素、股东、总监事、企业家和职工等各方相互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其区别于一般管理制度的关键之处,是处理各方面相互关系和权利制衡的体系。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集聚资本,建立股权资本化。而股权的分散必然导致企业由授权代理人来管理,委托代理制出现,这样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委托与代理之间就形成了一系列的契约关系。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其利益从事一些活动,代理人则通过完成这些活动收取报酬,双方均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而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甚至背离,就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的矛盾甚至是冲突。而双方在权利制衡中获得的信息会出现不对称的现象,这种现象则使投资人(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坏成为可能和现实。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解决委托、代理双方的矛盾冲突,建立一整套良性的监督与激励机制,从而导致了公司治理的产生。投资者利益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会取决于公司治理的有效和程度。
二、西方与我国公司治理的比较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要根据企业股权结构的特点来决定,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主要为两大模式,即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
1.英美模式为市场导向型:英美为普通法系国家,股东主要依靠资本市场来控制公司,证券市场非常活跃,股权极度分散,股东的流动性较大,股东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的运转,而是通过股价的波动和资本市场的竞争间接地约束经营者。
2.德日模式为市场与网络导向型:由于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是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均属法人投资,而且公司间交叉持股比较普遍,所以间接的市场约束力较强,主要通过向企业派住代表或通过银行来直接监控。
(二)我国公司治理的特征及问题
我国最大的股东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证券市场仅仅是给企业提供了一条融资渠道,由于流通股比重很少,很难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且没有形成正规的经理市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控通过市场很难完成。并且国有股的代表人并不是投资收益人,与投资者的目标不一致,缺乏对经理人监控的激励机制,直接监控的力度也不够。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股权结构畸形,国家股大都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资本主体始终处于空缺,政府也一直是国有股权名义上的代表,国家股的控股地位以及公司的人事、报酬等制度不免会有行政的痕迹。因此,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监控不足的同时,激励也十分缺乏,没有建立和形成职业经理人市场,也缺乏对经理人员素质的认证和评价机构。在公司化改造的国企中,董事会的构成不尽合理,企业的经理人员绝大多数是董事会成员很少有外部董事,而且这些成员中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具有战略决策能力的不多,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董事会难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公司改制后,国企经营者的地位没有显著提高、激励不足,致使经营者创新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
三、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外部所有者对其资源的代理人-经营者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要依靠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会计监督在这一整套制度中充当信息提供者的角色,会计监督与公司治理结构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会影响会计的信息质量,会计的信息质量也会对公司治理构成约束。因为,会计在明确某一主体所拥有和控制的各项资产,承担的义务,作出的各种承诺的同时,还必须把主体法人的财产和财务收支与其他主体的法人财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将所有者个人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这样,借助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职能来确认不同的权益,从而将产权关系揭示清楚,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经理人市场缺乏,外部治理很不健全。内部治理中,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部门不是国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但又充当股东的角色,实质上却是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关心的不是投入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而是自身的政绩与仕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人员拥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形成“经理帝国”。会计人员的工作和经济利益均受到经理人员的控制,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会受到操纵。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之下,会计人员舞弊、会计信息失真不可避免。究其原因,并不是会计人员或负责会计监管部门的责任,而是治理结构本身的问题。
解决会计人员舞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关键,是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治理结构两者的合理匹配。因此,加强会计监督防止会计舞弊和会计信息失真,是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法》、《刑法》均对会计舞弊作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会计法》也进一步强化了会计的监督体系。例如,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明确规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必须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从会计监督主体上明确规定了三个组成部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同时还规定凡从事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一旦违反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从而形成强有力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地防止了会计信息的失真:新《会计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检举制度,鼓励会计人员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真正使会计人员行使投资者代理人的权利,真正使会计监督职能得以体现。创造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环境。因为,会计监督实际上是建立在会计人员受多方(所有者、经营者)之托基础上的,如果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串通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就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常此以往将严重破坏治理结构。加强会计监督的最有效办法是,借助法律手段进行严厉地制裁。强化会计监控体系,营造良性内部治理环境是保证投资人权益和经营者利益双重目标合理匹配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会计监督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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