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度》)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的处理要求,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是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形成差异。
《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小企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要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有:A、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B、工作量法(又称产量直线法);C、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法);D、双倍余额递减法(另一种加速折旧法)。
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可由企业自行根据该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也就是《制度》不作硬性的统一规定。
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须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规定计提折旧的方法,要采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方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而且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十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五年)。至于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统一为百分之五。
其次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确认时的差异:
《制度》规定,如果小企业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比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应把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小企业因改造、更新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原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相关的税收法规却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包括: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原固定资产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经过修理使有关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目的。
另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