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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时发现,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临时用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不明确,大量井下作业临时用工无法与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政策。据调查,临时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福利全部由承包公司发放给包工头,包工头发放给井下临时用工,包工头对临时用工只发放基本工资和部分奖金,不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缴存。目前类似这样的临时工、进城务工人员不能缴存公积金的情况非常普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行十五年之后,是否还要把临时工、农民工排除在外?
2006年4月6日,中国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说明了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大幅扩大,城镇务工人员和自有职业者都可以缴存公积金,但是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没有规定,实际操作难度很大,进程民工与施工公司往往只签订几个月的合同,如何缴存公积金?
“三个建立”明确公积金制度定位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提出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最主要的是“三个坚持”和“三个建立”。“三个坚持”,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三个建立”,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是放在“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中阐述,可见在农民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公共服务范畴。
目前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非公有企业企业主的趋利观所致,有的非公有企业的老板认为给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因而拒缴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二是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难度加大。由于劳动报酬的差异、地域的复杂性以及“两只脚”现象(农民工一只脚踏在城里,一只脚踏在农村)等因素,农民工的高流动性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三是农民工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高。非公有企业的农民工队伍不稳定、收入不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低,一旦转岗或迁移,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可能是个大问题。
农民进城务工分三种情况,一种是在公有或非公有企业务工,相对而言比较稳定;另一种则是在个体工商户打零工;还有一种是自我谋生。后两种极不稳定,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率很低,因此在“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中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可行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可以实施的就是这部分相对稳定性较高的农民工。
公积金制度要让农民工切实享受实惠
农民工要享受住房公积金,首先必须工作相对稳定,其次要有买房“安家”,或者是“定居”的需求。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户口,没有土地,没有社会关系,工作不够稳定,他们愿意在城市买房吗?他们能买的起房吗?很多农民工为子女上学和医疗等问题筹钱,那还有经济实力买房子呢?到底怎样才能农民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从目前的现实来看,进城务工者很难享受到这一福利。对大部分农民工来说,在城里买房还是奢谈,现在亟需的是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虽给他们提供了享受稍低购房价格的机会,但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很少有农民工能得到这个机会。
改善和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是一项综合工程,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国家应当针对农民工高流动性、工资低等特点以及非公有企业本身的不稳定性,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比如建立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网络,既使农民工方便地异地存取又能防范住房公积金支取风险;又比如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在购买经济适用自住住房的时候,由政府贴息和担保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供的廉租屋或廉租补贴等等。同时,应该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措施,使住房公积金发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居住问题的作用,使农民工真正得到政府在住房社会保障方面的实惠,从而进一步调动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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