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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会计委派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些人对会计委派制度和企业的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模糊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大误区:
一是实施会计委派制度,还要不要设立内部审计。
这是首要的、也是认识最模糊的问题。虽然会计委派的实施和内部审计的设立都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会计监督和经营管理,但其角度是不同的。会计委派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向国有企业派出国有资产人格化代表并据此从内部约束和规范企业会计和经营行为,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制度体系;而内部审计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设立的内部机构,是企业的一个职能机构。即会计委派是资产所有者作出的决定,其目的首先是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而内部审计是资产经营者作出的决定,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是二者首要的区别。因此在实施了会计委派后,并不妨碍企业再设立内部审计;同样,在企业已设立内部审计的情况下,也可以实施会计委派制度。
二是已实施的会计委派是否应该接受企业的内部审计。
有人认为,既然会计委派是资产所有者派出的,代表资产所有者监督企业经营者的会计和经营行为,那么它就没有必要接受企业经营者设立的内部审计的再监督。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资产所有者派出的会计委派在业务范畴上仍然属于会计业务,有可能因为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或工作上的疏忽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失误,使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而内部审计可以根据会计记录的经济轨道,对会计记录进行复核,以确保所有的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其次根据审计署于1995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再监督,而不管本单位的会计业务是由谁来处理。因此会计委派的工作接受企业内部审计的再监督,更能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更能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三是在既有会计委派又有内部审计的情况下,若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应由谁负责。
会计委派和内部审计本身都是为了保证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但若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那么应该由会计委派来负责还是由内部审计来负责?笔者认为,会计委派虽然是资产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而设立的一种监督制度,但其主要还是~种会计上的监督,其责任仍然属于会计责任的范围,而不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而内部审计有其所应遵循的审计准则,其责任也仅限于审计责任的范畴。因此对这个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片面认为都是会计委派的责任或都是内部审计的责任,因为也有可能是企业经营者的责任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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