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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现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来源: 中州审计·栗红 编辑: 2006/04/03 00:00:00  字体: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售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协理职业保险”。去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填补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空白,为事务所增强抗风险能力、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不仅使投保的事务所免受或少受财务损失,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繁荣发展。我们认为,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保险对象和范围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协议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4.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指使用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规范和管辖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

  5.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

  6.追溯期:由于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时间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不一致,为明确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中应列明一个日期,自该日期开始到保险期限截止日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及其利害人的损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责任

  1.即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或非职业行为;

  2.被保险人从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畴外的业务;

  3.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从事的审计业务;

  4.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

  5.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名义执行业务;

  6.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7.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8.被保险人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9.政府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

  10.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二)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2.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3.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4.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

  2.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将其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保险人;

  3.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4.投保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

  5.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6.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帅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7.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蒋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心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及聘用合同、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4.对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首先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协调达不成协议的,以国家仲裁机关或法院判决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限。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的约定中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出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3.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后,可随时向保险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15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一种通行做法。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这一险种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业务覆盖范围较小,仅限于审计风险方面的保险,缺少验资和其他业务的保险;责任范围窄,只对注册会计师承办国内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的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太低。因此,下一步我国的保险公司需要增加赔偿细节的可操作性,使这一新生的险种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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