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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研究

来源: 张卫平 编辑: 2008/08/06 15:46:05  字体:

  审计的委托人经历过的财产所有者、政府、股东以及经营管理者和审计委员会等诸多角色。任何一种审计委托模式的存在和嬗变,都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变化密不可分。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式就是人们正在探索中的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审计委托模式。保险公司委托是指,由保险公司设立一种新的险种——财务报表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然后由企业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审计责任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审计师对投保的企业的会计信息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由保险公司支付审计费用的审计委托模式。

  一、保险公司委托的理论依据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并非新生事物,在古典的审计起源理论中就有“保险论”一说[1].保险论认为,从风险转嫁学说出发,审计就是一种保险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审计费用的发生贯彻了风险分担的原则。审计实际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投资者主要根据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作出投资决策,为补偿因管理当局提供欺诈性财务报告而引起的损失,愿意从自己可得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此保证投资的安全。如果投资者根据已审财务报告购买证券后出现损失,并且有证据表明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失败,那么法律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向审计师提出赔偿诉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必须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在所有者眼里,审计行为视同保险行为,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等同于支付的保险费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潜在投资损失赔偿者而发挥作用。

  2002年,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先生首先提出了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这一新的制度设计一经问世,即引起强烈反响。从保险学的角度来看,财务报表保险应该是一种经济责任险,保险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标的,表面上是财务报表,实际上保护的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合同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

  二、保险公司委托的运行机制假设

  财务报表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尚无实践的可操作性,所以笔者在此作一些理论上的运行机制假设。

  (一)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之间的运行机制假设[3]

  首先,投保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财务报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进行承保风险评估(review)。即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即针对不同风险的公司,不同等级的保险金额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投保公司可以在最高保险金额下选择任何一档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应的费率。投保公司董事会根据投保建议书提出财务报表保险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后将决议对外公布。如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如果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投保公司签发保单;如果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那么保险公司将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险条款,或者拒绝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执行保险合同,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投保公司财务报表被发现存在重大错报、欺诈及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情形且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转而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选择事务所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审计,发表真实的审计意见。当发生审计诉讼时,保险公司对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负责,之后,保险公司向事务所追偿其所承担的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多保险公司委托,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由保险公司支付审计费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师的审计进行协助与配合。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审计师摆脱了对被审计单位经济上的依赖性,也避免了被审计单位可能给予的压力,可以较好地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

  三、保险公司委托的优势与缺陷分析

  (一)保险公司委托克服了其他委托模式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其自身的优势:

  1.改变现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切实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

  现行审计制度下,无论是直接由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由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聘请,甚至是由股东大会聘请,最终的决定权可能都落到公司管理层手中。而在财务报告编制主体——公司管理层的利诱和压迫下,审计师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公司。而即使审计的委托权掌握在审计委员会的手中,审计师与委托人之间仍然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正如莫茨和夏拉夫[4]所言,如果把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在经济上的联系与他们之间存在的保密关系放在一起,在第三者看来很难感到审计人员所主张的独立性真实的存在。委托人与审计师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审计独立性的天然障碍”。被审计单位手中的“货币选票”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根源[5].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审计师则有“拿人钱财,挖人墙脚”之嫌,要改变这种审计收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必须改革现存的审计委托模式。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审计师并支付审计费用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也即将“货币选票”易手,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彻底隔离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毒源”,解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

  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充分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风险,杜绝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改变目前审计师利益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的现状,消除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切实增强审计的独立性。[6]

  2.运用市场机制,改善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针对以往的会计造假和审计失败案件,人们总是想办法严格法制,加强监管的效力和处罚的力度,或者是依靠道德的力量感化那些可能作奸犯科之徒。然而,立法和行政监管的成本非常巨大,它会在现有的市场交易成本之上进一步增加新的司法和行政成本;而且不能保证监管的方向和力度正是市场所需要的。至于诚信和道德的建立,即使职业良心足以抵御经济利益的诱惑,社会道德的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与这些应对措施不同的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投保与否、保险费率的决定、审计师的选择和费用、损失的赔付等均为市场行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市场机制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因为,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形成是由市场决定的,保险公司依据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的评估,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险费率,并在市场上予以披露,这些信息就成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衡量指标,可以产生很大的股价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7].所以财务报表保险能够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有益于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投资者的信心恢复,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

  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退出成本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事务所与保险公司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事务所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之后保险公司追究事务所的主要责任,从而加大事务所违规退出成本,迫使审计人员遵守审计的职业道德,出具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二)由保险公司来委托是一种全新的委托模式

  它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审计委托关系,彻底摆脱了审计师既想“食君之禄”又要“独善其身”的尴尬局面,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和对原有审计理念的挑战。但是保险公司的介入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1.逆向选择问题

  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以及签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决定了契约总是不完备的;签约双方无法观察、证实或预见一切,无法用清晰的语言签订所有契约条款。所以,几乎在所有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

  就如在旧车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卖方往往比买方更清楚车子的质量,假如买方无法通过其它办法检查旧车的质量,那么市场上就只剩下了次车,这就形成了“柠檬市场”。在财务报表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事先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而投保人自己知道风险程度,这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按平均风险程度确定的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下的最优水平,从而高风险的客户可能把低风险的客户赶出保险市场(正如“劣币驱逐良币”一样)。这样市场不但会变得无效率,甚至最终会导致市场关闭。

  2.道德风险问题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在保险业务中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自行车保险。在我国,自行车是大多数老百姓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人多车多,丢车的现象也多,尤其是一些新的名牌车子。为了防止自行车被盗,车主会想尽办法进行保护,比如,加多道锁,每天背回家等。假如保险公司开办了自行车的保险业务,一旦自行车被盗就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那么买了保险的车主就不会像过去那样精心保管自己的车子。车主会因丢车风险已经转嫁到保险公司,就不再去用心保管自己的自行车了;而保险公司又不可能监督每一个买保险的人是否用心保管自己的自行车,其结果是:投保的自行车肯定比没投保的自行车丢失的可能性更大。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费就增加了,甚至超过其所收的保费,保险公司不但不能赚钱还要赔钱,于是自行车的保险业务被迫停止。

  财务报表保险的业务也是如此。投保人会认为已经投保了财务报表的责任险,风险已经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些投保人就会疏于风险防范,从而使投保之后的实际风险程度高于投保之前的风险程度,使保险公司蒙受额外损失。

  从理论上来说,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式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由于这种新机制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在保险公司、审计师、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有沟通机制,当保险公司和审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需要有监管机构的介入。另外,在信息披露、保险公司的展业规范等方面,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保险市场和审计市场可能出现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式要真正实施还需要有一个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和求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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