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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的环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为了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中国从八十年代至今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
——确立环境保护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
—— 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
——重视环境法制建设,颁布实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此外,中国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颁布了16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中国政府还制定了 30多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中国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坚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国家指导下的宏观调控与管理,逐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与各项建设事业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同一监督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中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2500多个,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监测、统计、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的总人数超过1100000人 .目前,各部门和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人员已达20万人。
二、中国的环境审计
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自成立以来,逐步开展并拓宽了环境审计的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林业等对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有关领域,如:计划生育、绿色食品等。中国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领域的法律地位、权限、机构设置已基本确立,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审计工作。
——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与方法。中国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是宪法赋予的权限,它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
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的处罚,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的各种处罚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能够即时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问题。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和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环境审计机构设置。 中国的政府环境审计机构是设立在各级审计机关内部,专门从事环境审计的职能部门。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第一次将环境审计的职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为此,审计署设立专门的环境审计机构——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司。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政府审计机关中专门从事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的人员有5000多名。
——最近几年的环境审计项目。 1996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审计,1997年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审计,1998年的水利资金审计、生态林业建设资金审计。1999年审计署又计划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资金审计,审计署及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的排污收费制度、对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进行审计。这些审计基本上属于财务收支审计的范畴。
三、对环境审计系统发展的建议
同开展环境审计工作较早的国家相比,中国的环境审计工作差距明显,成功的进行环境审计仍面临如下挑战:
——审计机关内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包括相当数量的审计人员在内,尚未充分认识到环境审计的意义及发展前景。这种状况阻碍了环境审计的推广与深化。
——缺乏审计标准。 审计工作还难以深入有效的进行。
为此,建议ASOSAI.能够更多地象今天这样,以集中培训的形式,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讲授先进的环境审计工作方法,实现各成员国环境审计水平的共同提高。也为制定中国的环境审计标准提供借鉴、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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