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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统一法人体制下多层次管理分权对受托人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委托人是受托人的上级也是聘任人,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下级,也是被聘任人和经济责任离任人,审计人是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经济责任认定的内部审计部门。
一、经济责任确认对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l、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人事体制的逐步完善,各级受托人作为经理人员都将逐步实行聘任制,而受托经济责任以法人财产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以资金为纽带连结起来的多层次内部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更加明朗。委托与受托经营关系逐步确立和发展,产生了委托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受托人接受委托对其经营的财产拥有一定的运作经营权,对其经营的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为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开展以受托经济责任为内容对受托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在此对受托经济责任含义上加以剖析和明确。
2.以受托经济责任管理的法人企业已逐渐成为一种管理方式,如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是属分行制的,总行作为其系统的统一法人的体制下,随着制度的推行,客观上要求进行经营管理的分权,权责要层层落实。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授权管理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也陆续颁布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因而经济责任审计正是顺应这种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开展实施起来的。
3、由于当前权利、权力与责任不对称,局部利益与统一法人利益的矛盾,受托人的经营可能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性、会计资料的失真。在 1989年 4月中国审计理论研讨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以及多层次管理分权制所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都需要由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来维护委托人的整体利益。
4、在管理审计的发展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对属经济责任范畴的管理受托责任如人力资源对经济责任的影响等,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定量的部分较少,往往凭借一些定性的手段进行评价、核定,受主观影响的因素比较大,同时也受审计人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限制,对一些在属于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内容涉及有限,随着管理审计的不断发展,势必存在管理审计、管理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点,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管理受托责任也将成为对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一个新的领域。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确认的遵循原则
l、由于各经济组织的经济环境、经济条件、经济类型千差万别,委托人将企业交给受托人,最终的目标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获取最大利益。受托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长远规划、受托人所在地的内外环境、发展状况和经济资源,合理地测定其下属单位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责、权、利的范围和幅度,明确受托人所应履行的职责,也可提供审计人员解除受托人受托责任的依据。
2、内容的可计量性,要以定量指标为主,在定量指标很难发挥对经济影响作用中,诸如受托人的管理意识、思想、内控机制健全执行有效等方面,定性指标的诠释必不可少。
3.考虑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变化等对企业影响,以经济责任量化指标为纽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应调整一次任期经济责任量化指标并经双方重新约定,形成制度化,使任期经济责任考核指标与实际相结合。同时要及时告知审计部门以便审计部门对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受托人经济责任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主要内容
l、从其主要内容看有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受托财务责任一般可分为保全责任。真实责任。保全责任即受托人尽责诚实经营,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真实责任即为受托人诚实报告责任,这主要涉及合规、合法性等审计。
受托管理责任一般为“3E”(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责任和控制责任。“3E”责任是指完成受托人要求达到的经济指标和最终实现的最大化利益,这主要涉及效益性审计;控制责任是指为达到履行经济责任的目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有关规范,以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和完善,这主要涉及财经法纪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上征遗留问题解决等的责任审计。
2.从其履行时间看有短期。中期和长期受托责任。短期受托责任是受托人一年的经济责任;中期受托责任是受托人一个聘任期的经济责任;长期受托责任是委托人对受托人对单位持续发展的涉及在任期和任期后的经济责任。当前,委托责任中虽然有短期的目标,但不明确具体责任,重存量,轻增量,其目标科学性不强,也缺乏责任约束;对长期责任的审计,是在审计过程中控制目标未能实现而产生的风险所进行的后续审计。
3、从其表现形式看有程序性受托责任和结果性受托责任。程序性受托责任强调遵循各种法规,而这种责任是受托人在日常就应履行的,因此每个短期责任期终了及期间都要进行审计。结果性受托责任审计是强调资源的动用结果和业绩的好坏,在委托人解聘或续聘前就要进行审计。因此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按期间(届中)和离任(届末)两个阶段进行审计,这样利用日常的审计对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客观地认定日常的经济责任,能有效地防止在任时满堂红,离任时大窟窿,并可以为责权利的有效平衡提供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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