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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审计

来源: 财税与会计·刘通 谢霄 编辑: 2003/03/06 08:48:14  字体:
  一、经济责任的概念、要素和类型

  (一)概念

  经济责任是在财产权利分割的基础上,各财产权利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这种关系是以财产权利分割为基础而产生的,没有财产就不可能产生经济责任,同样,有了财产,如果所有的权利都由某一个主体所享有,没有财产权利的分割,则也不可能产生经济责任。

  (2)财产权利主体之间对财产权利的分割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如合同、组织章程、规章制度、法律、惯例或习惯等。所以,财产权利在各财产权利主体之间的分割是多种多样的,没有一个统一的分割模式或方法,使在公司企业、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财产权利分割也因公司而异,不可能整齐划一。

  (3)财产权利的分割是基于财产的最优使用而发生的,如果分割以后的使用效果不高于分割以前,则这种财产权利的分割就不需要产生。也正因为如此,财产权利的分割程度和分割方法是由特定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而,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经济责任也就成了一种优化资源使用的社会机制。

  (二)要素

  经济责任由经济责任主体、经济责任客体和经济责任内容三要素构成。

  (1)经济责任主体是财产权利分割的参与者,即一定财产权利的拥有者。因此,经济责任是以财产权利的分割为前提的。所以,经济责任主体一定是多元的,至少有两个经济责任主体。在现代公司企业中,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企业之后,就将该项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分割给了经营者,而经营者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完成对财产的每项操作,必须设置组织机构、配置管理者和普通员工,这样,实际上就是将财产权利在股东、经营者、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进行了分割。股东、经营者、管理者、普通员工都成了一定经济责任关系的责任主体。为了分析方便起见,我们将财产权利的原始拥有者称为第一责任主体,通过分割后才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责任主体称为第二责任主体。

  (2)经济责任客体是财产权利分割的指向物,即财产。失去了财产,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就无从谈起。现代公司企业中,各种形态的资产都是一定经济责任的客体。

  (3)经济责任内容是财产权利分割之后,第二责任主体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在现代公司企业中,股东、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每个员工岗位所拥有的职责都会有明确规定,这实质上就是财产经济责任的内容。

  上述经济责任的三要素是缺一不可的。经济责任主体是经济责任的行为者,无行为者也就无经济责任关系;经济责任客体是经济责任关系的基础,无财产,也就无从谈起财产权利之分割;经济责任内容是经济责任关系的最终实现,没有经济责任内容,各经济责任主体也就无法行为,同时也就失去了行为的动力。

  (三)类型

  财产权利的分割发生在原始社会末期,随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就不断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就是财产权利分割的历史,而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就是经济责任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利分割的历史也就是经济责任发展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也就是经济责任发展史。

  1、财产安全责任在财产权利分割的低级阶段,第一责任主体只是将财产权利的很少一部分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财产的使用完全由第一责任主体所控制,第二责任主体的权利只是看护好财产,并按第一责任主体的指令对财产进行收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责任主体对第一责任主体所承担的只是一种财产安全责任,即保护财产不丢失和不损坏。

  2、最大善意使用责任财产权利的分割之所以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要优化财产使用。在财产安全责任阶段,第二责任主体在财产运作方面几乎不起什么作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多种原因迫使第一责任主体将更多的财产权利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

  (1)随着财产的积累,个人已无力掌管或不愿直接掌管财产。

  (2)许多人虽然无财产,但对财产的运作能力却超过了财产的直接所有者。

  (3)有些事项需共同出资来运作,但不可能所有的出资人都来直接运作财产,必须委托其中的一部分人或他人来运作财产。

  随着更多的财产权利由第一责任主体转向第二责任主体,第二责任主体事实上已享有财产的运作权。此时,财产安全责任当然仍存在,但第二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如何运作,即按照第一责任人利益最大化来使用财产,也就是最大善意使用财产。

  3、综合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的发展蕴含着继承与发展,最大善意使用责任决没有舍弃财产安全责任,而是在财产安全的基础上,加入了新的内容。同样,综合经济责任也没有舍弃财产安全和最大善意使用这两方面的内容,而是在这二者的基础上又加入了新的内容,如合法使用财产责任和社会责任等。综合经济责任阶段,第二责任主体分割的财产权利更多,从而对第一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多。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和类型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经济责任涉及两个责任主体,即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将一部分财产权利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第二责任主体在拥有这部分财产权利之后,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一种责任,并且要报告这种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第二责任主体知道的许多信息是第一责任主体所不知道的。为此,第一责任主体就存在着信息风险。为了减少这种信息风险,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借助于一种可靠的机制来鉴证信息,这种机制就是审计。所以,审计的本质就是经济责任鉴证。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类型

  1、单项经济责任审计单项经济责任审计是以某种单一经济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审计。现存的各种审计类型大多都属于这种审计。例如,以财产安全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资产负债表审计、以最大善意使用财产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管理审计(我国称之为经济效益审计)、以遵纪守法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合规性审计以及以社会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社会审计都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单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特征在于审计对象的单项性,即以单项经济责任作为其鉴证的对象。

  2、多项经济责任审计即以两项或多项经济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审计。例如,可以将财产安全责任和最大善意使用财产责任结合起来进行审计,通过一次审计就对这两种经济责任作出鉴证。显然,还可以对各种经济责任作出其他组合,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多项经济责任审计。

  3、综合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以所有的经济责任为对象而进行的审计,通过一次审计,同时对财产安全责任、最大善意使用责任、合法使用财产责任以及社会责任等同时作出鉴证。综合经济责任审计是多项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其根本特征是审计对象的综合性,即以全部经济责任作为其鉴证的对象。加拿大的综合审计、我国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组赁经营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上都属于综合经济责任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多样性的原因

  从历史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大致是从单项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到多项经济责任审计,进而到综合经济责任审计。但是这种发展决不是后者取代前者,而是后者与前者并存,即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后者。所以,从现实来看,三种类型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同时并存的。那么,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局面呢?

  首先,现实社会中的经济责任关系本身就是单项经济责任、多项经济责任和综合经济责任并存,所以,作为对经济责任进行鉴证的审计也就必然存在三种类型。

  其次,受经济责任鉴证需求影响。如果经济责任主体对现存的经济责任无鉴证的需求,则与此相应的审计也就不可能存在。例如,从股东与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关系来看,经营者承担的应该是综合经济责任,但股东并未要求对综合经济责任进行鉴证。所以,综合审计并未盛行,而会计报表审计却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法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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