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是相对外部审计而言的。在我国,开展内部审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强部门和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不仅为微观经济服务,同时也为宏观经济服务。内部审计作为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管理和监督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对怎样确立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内部审计是否具有服务职能、内部审计如何协调同财务部门的业务关系以及内部审计的结论是否代表国家审计的意志、对企业是否具有强制性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 怎样确立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
目前,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比较困难、工作含量不饱和的状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内部审计同企业财务会计机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工作协调问题,实质上反映了如何确定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问题。
按国家审计署1995年第一号令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关于内审地位的权威界定,规定好像确定了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超脱地位,其实并非如此。企业内部的各职能部门都是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并报告工作的,即使有些职能部门是由企业某位副职分管,那也是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实质上是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在目前还没有哪个法律和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的某个机构可以不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更没有规定企业内部横向职能部门之间需要相互报告工作的情况,况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由董事会任免,而没有规定内审人员具有这种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各职能部门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意志体现,特别是那些实行垂直集权管理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触角深入到企业的各个活动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实质上是主要负责人监督主要负责人的单方面活动,这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可见企业内部审计并没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况且即使具有超脱地位,内审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和某些个人的问题须直接报告主要负责人外,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处理技术和方法上的失误及错误,完全应该首先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由有关人员自己纠正。若互不通气,直接报告主要领导,既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也不利于协调工作关系,更不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办事效率和运作水平。因此,内部审计的超脱地位并不超脱,关键是如何去把握。
二、 内部审计是否具有服务职能
经济监督机构应该具有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而对内部审计是否有服务职能,在我国既未见诸文件,也未见诸领导讲话,好像内部审计就是法庭上威严的判官,不存在服务,笔者觉得,这是一个不能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也阻碍了内审职能的充分发挥。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企业违法违纪毕竟是少数个别现象,而且多数违法违纪问题是由于企业不知法不知纪而被动违反的,真正故意违法违纪的是个别现象。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作为企业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审计机构,是被动监督的,还是主动监督的,如何摆正监督和服务的关系。事实上,经济监督都是以主动监督为主,以法律服务为己任,以防止企业违法违纪发生为目的,这就是内部审计的必然选择。如果内部审计不把自己当成企业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审人员不把自己当成企业当家做主的一员,而把自己和自己的工作自立于企业管理之外,平时不主动参加管理,等出了问题以后再审计,再去处理有关人员,必然造成企业资源损失和浪费。有效的办法是,发动内审人员利用自己相对熟悉国家法律制度的条件,以服务为目的,以监督为手段,在严格内部经济监督的前提下,广泛开展法制服务活动,发动内审人员深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法纪服务,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为防止企业出现大的经营管理波动,杜绝企业的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提供扎扎实实的服务,这样的内审工作才有生命力,才是企业所需要的。
三、 内部审计如何协调同财务部门的关系
财务会计部门作为企业的内部的重要管理部门,往往是从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支出的尽量减少上考虑问题,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而内审部门往往是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来考虑问题,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二者从工作的性质上是一对矛盾,在当前内审工作领域还非常有限、基本上限于财务审计的情况下矛盾表现得更集中,甚至还很尖锐,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主要领导的正常工作和企业管理的正常开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讲究内部审计的工作的艺术,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作为内审部门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注意按工作程序办事。按国家审计署第一号令规定,内审人员实施审计前应事先通知被审部门,让财务会计部门作好配合内审的准备,除非常情况而接受特别授权外,切忌“突然袭击”,以免引起财会部门的反感。二是在审计过程中对有疑问的问题,只要不是财会人员个人的问题,应向财会人员咨询、了解事情的过程,听取解释和陈述,切忌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武断地对问题定性。三是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向财会人员介绍审计结果,请财会人员签署意见,切忌一切问题向财会人员保密,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四是要特别注意思想修养,切忌因平时工作有矛盾,而利用内审的合法身份去进行陷害。财会部门也要提高认识,主动、积极地接受内审监督,对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各种问题要耐心地解释和陈述,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忌对内审人员采取人身攻击、互相拆台的态度。
四、 内部审计的结论是否代表国家审计的意志,对企业是否具有强制性
内部审计从其本质上讲,还是企业内部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分支,它在行使监督职能时一般还是围绕企业利益,虽然也涉及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但那还是以保护企业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除特派员和国家审计特别授权外,内审结论不代表国家审计的意志,因而内部审计人员,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对本企业内部下达强制性的决定书,应该通过内部审计,就加强内部管理提出建议,帮助企业纠正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