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特点,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体现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企业具有独立财产权和责任的一种企业制度。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决策者要求所使用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我国内部审计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早在19世纪的英国,内部审计就已诞生,随着二战后资本主义竞争的日益激烈,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内部经济管理,使内部审计得到迅速发展。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政府审计的羽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85年8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内部审计蓬勃发展,但是与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相比,我国内部审计不论是在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上,还是在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和质量上以及在业务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上都明显落后,与西方内部审计相比,差距更大。
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地位不明确,独立性差。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从企业内部产生的,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仅仅强调它与被审的其它职能部门相对独立,与双向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差异极大。
2、领导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可以随意撤并内审机构、精简内审人员,从而出现将内部审计机构撤并或将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门或从财务部门中分离出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情况,这使得许多内部审计机构势单力薄,很难发挥作用。
3、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命与罢免随意。由于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是直接对企业的领导者负责,因此在人员的配备使用上就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使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有很大的波动性,还未等一批内审人员将企业的具体状况摸透又换来新的一批,这就使内审人员由于频繁更迭而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解决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
1、提高认识,健全机构。
提高领导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领导干部的思想要实现由“要我审”到“我要审”的转变,实现由被动地接受审计人员的审计到主动请审计人员审计的转变。广泛宣传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地位。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配备实行专职化。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保持其稳定性,要使内部审计机构成为企业管理机构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机构,使内部审计人员在稳定的环境中工作。
2、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模式。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制衡的运作机制,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模式。在国际上,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1)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裁领导;(2)受本单位总裁或总经理领导;(3)受本单位董事会领导。从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来讲,领导层次愈高,愈有保障。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不尽一致,所以出现了以下几种模式:一是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二是由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三是由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四是由总经济师领导的组织模式;五是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这几种组织模式各有利弊:(1)监事会领导的模式:由于监事不能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即没有经营管理权,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计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这种方式的最大不足是内部审计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难以实现其主要任务和目的。(2)总经理领导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它难以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独立的监督与评价。比较而言,董事会领导模式,由于它的领导层次较少,地位超脱,相对独立性最强。因此,这种模式应是现代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模式的最佳选择。
3、由传统的财务审计向经济效益审计转变。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产权制度发生了变化,国家不再扮演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而完全成为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而企业则完全做为经营者。在这种体制下,传统的财务审计只审查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已不适应经营者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内部审计,重点在于审计和评价企业的有效性,它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我国的内部审计监督应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把审计的重点放在内控制度和经济效益上,有利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为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出谋划策。另外,在审计方法上,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审计。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多元化和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单纯的事后审计方法已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估。而效益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建设性上,如何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控制质量,是现代审计解决的问题。因此,内部审计必须广泛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4、逐步健全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目前,我国还缺乏完整的内审法律保障,现有的关于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其法律级次明显偏低,内部审计的准则和工作规范等目前尚未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政府审计有《审计法》,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审计准则也已陆续颁布了三批,政府审计工作规范也已颁布实施。相比之下,内部审计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滞后。因此,制定企业内审的法规,保证内审的合法身份,使内审工作有法可依,内审人员有章可循,这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5、改善内审人员机构,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结构不尽合理,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是从原财务部门分离出来的,独立性差,并且缺乏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从目前我国的实际考虑,在选拔内审人员时仅仅具备财务知识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素质。另外,我们也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建立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内部审计行列中来,另一方面也可较大幅度地提高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同时把考试和考核、培训结合起来,有计划地对内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教育,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