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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资产(债务)重组事项——会计报表风险审计实务分析

来源: 编辑: 2005/11/29 09:38:35  字体:
  [案例2]

  注册会计师李浩审计华兴公司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时,发现华兴公司2001年11月3日将其持有的家园有限责任公司43.3%的股权按每股2.16元价格达成协议转让给金华公司,但李浩注意到该股权经华诚评估事务所评估每股净资产为1.257元。于是,李浩询问了有关人员,都说该转让价是在评估价基础上由华兴公司和金华公司协议而定的,注册会计师就现有的资料也不能证实华兴公司和金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于是把此事项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说明段予以披露。

  [分析]

  案例中,华兴公司和金华公司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发生在2001年12月28日(《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后,这时,注册会计师必须查清楚华兴公司和金华公司是否是关联方,如果华兴公司和金华公司是关联方,它们之间的股权转让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部分,不能确认为收益,应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华兴公司和金华公司不是关联方,为什么会按照高于评估价0.903元价格成交?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取得满意的证据证实华兴公司和金华是否是关联方,也就无法确认华兴公司和金华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应考虑发表保留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能用带解释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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