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界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两个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进行了界定。但从哪一个角度去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或者说应站在什么样的出发点上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上仍存在一些争议:
第一,认为应限定在财务收支的范围内。通过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和效益性的进行客观评价,来界定和评价领导干部(人员)的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二,认为应以干部岗位职责为出发点。通过对干部履行其职务、职责情况进行评价,以明确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三,认为应从全面考核干部管理的角度入手。利用审计方法,将干部监督、纪律监督和人事监督等手段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人员)经济和非经济责任从经济角度进行的监督与评价。这实际上是把经济责任审计视同为责任审计。
二、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对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认识,理论上存在一元、多元和联合主体三种不同理论。
第一,一元主体论。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因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主体只能是政府审计机关,而不可能是社会审计组织和其他审计部门。
第二,多元主体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除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外,还可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
第三,联合主体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应由纪检、人事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共同组成,审计组长可以由审计部门人员承担,也可以由其它部门人员承担。
针对审计主体能否把审计任务委托给其他审计机构,审计主体再对其认证的做法,也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三、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特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主持单位的经济活动,但对领导干部(人员)的界定存在两种认识。
第一,党的领导、政府(部门)领导、董事长、总经理等单位一把手及拥有较大权力的单位二把手都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第二,审计的对象只能是政府(部门)领导和企业的董事长。党的领导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经济责任,故应不予审计;总经理不属于企业的法人代表也不该审计。
四、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一,狭义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财务收支审计的延伸,只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并只在此范围内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该理论强调只审计通过审计手段能够实现的微观经济责任(依法行政或经营、规范管理、创造效益),其考核指标的结果必须是通过审计取得的。
第二,广义论。认为仅仅审计财务收支是不够的,特别是对党委或政府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还要审计该领导所在地区综合经济指标的真实完整性、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效益性,以全面评价其经济责任情况。
第三,委托论。强调审计是一种委托关系,应在对微观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只对委托者要求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核实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