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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目前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通行制度。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发展规划,到2007年,在“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的原则下,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不适宜对处公告的审计项目外,所有审计结果都将对外公告。虽然审计结果公开是个渐进的过程,但笔者认为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所处的战略性位置,以及建立审计监督为宏观调控服务的长效机制来看,应先行施行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
一、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必要性
(一)强化公共财政资金管理的需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其根本职能是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开展粮食收购掌握粮源,以稳定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在粮食流通市场具有主导地位。作为政府对粮食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时主要的物质载体,其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的粮食补贴资金和国家政策性贷款,因而决定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蕴涵着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经济活动其实是一个各级政府对粮食收储规模、财政资金使用的决策过程,反映出各级政府对粮食公共安全的保障程度,以及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效率的问题。首先,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施行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决策资料库,为社会各界了解影响国计民生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提供信息平台。其次,审计监督的价值取向是建立一个长效的监督机制。全国同步开展的粮食挂账审计成效比较大,但相对的投入也是比较多的。如果将这样大规模时段性审计化整为零为定期而不间断的年审,并予以审计结果公告,既节约了审计力量,同时也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成效,实现了审计的长效监督目标。
(二)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作出了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等改革决定。但时至今日,改革已历时七年,许多顽痼并未得到改变。
——政企不分依然存在。许多粮食局与粮食收储企业依然存在形分实合的现象。例如,某收储公司虽然成立于1998年,但一直未与粮食局真正脱钩,至2004年12月前,与粮食局依然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收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粮食局依然扮演参予者和决策者的角色,一定程度影响了收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
——储备与经营未彻底分离。国有粮食收储公司都为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的运作公司,对盈利没有强烈期待,很容易滋生一些依附于它的粮食经营性企业。例如,某收储公司为安置分流人员,于2003年7月,与另一股东投资组建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市场的开发、建设、经营及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收储公司一直将其作为一个分公司进行管理,粮油交易市场与收储公司的资产位于同一经营场所,人员混岗、资产混用。通过签订委托其管理市级储备粮储备、轮换业务合同的形式,以补贴名义支付保管费用及人员的工资、津贴等。交易市场对收储公司具有强烈的依附性,每年从收储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20%左右,并混同于财政补贴而免缴税收。这种储备与经营的不彻底分离或是明分暗不分的现象,不仅使经营企业侵占了财政资金,而且也有违改革精神。
——大部分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未进行消化。许多地方政府对消化粮食挂账都存在“等”、“看”、“要”的情况,就是等省里的意见、看周边省市的处理情况、要求上级拨补部分补贴。这样的胶着状态,凸显出政策执行的乏力。而且中央和国务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获取宏观调控的信息资源,势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全国性的同步审计,而且也不能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必将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日益深入,除了内部改革的力量,企业更需外来力量的大力推动。笔者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不仅可以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提供纵向、横向分析的数据,也可以通过公众参予和公开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推动企业实现改革目标。
(三)推进审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大力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监督走向法治化、公开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施行,是顺应我国政府行政发展的根本要求的,不仅体现了各级政府实践“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审计监督法治化进程。《审计法》的修改工作将在年内开始,《审计法》中有关对审计公告的公开制度的条款可能要进行相应修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将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机制监督。政府部门在公开、透明、全面的监督机制下,将会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不谋私利。同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能够促进依法审计和公正审计,并且可以督促审计人员关注审计责任。
二、施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构想
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机关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基础。审计结果公告是依法行政的一部分,必须要一系列的制度保证为先决条件。首先,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同意建立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并将其确定为每年必审项目。其次,建立对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实施审计过错、复核控制过错的责任追究,以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再次,建立跟踪督查制度。使被审计单位对存在的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只有完善、坚实的的制度基础,才能保证实现审计结果公告的最终目的。
二是确立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审计结果公告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诚信原则。审计人员必须在客观公正、依法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问题,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事实清晰,数据翔实,取信于民。2、谨慎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对公告的内容和和问题要采用写实手法,不能写入审计人员的价值判断。审计机关应运用内部复核规制,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同时要充分论证审计结果公告可能引起的社会风险,制定相应的矫正对策。3、突出重点原则。审计结果公告并非面面俱到,凡是涉及财政资金的、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经济事项必须如实反映,对会计核算中非原则的操作差错不必列入公告。4、便民原则。审计结果公告要言简意赅、浅显易懂,少用专业术语,顾及受众的普遍接受能力,但也要深入人心。5、设定行政补救原则。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对话,如权力部门的质询、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诉讼、社会公众的来电来信来访等等。审计机关必须确定应对这些事务的责任部门,以妥善解决审计结果公告可能引起的各类反响。
三是制定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拟写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组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依循审计结果公告的基本原则,拟写审计结果公告。2、告知当事人。对审计结果公告要征求被公告者意见,取得书面反馈意见。3、审核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复审,根据采纳的意见作出审计结果公告调整说明,并对审计结果公告进行调整。审计机关复核机构对提交的被公告者的反馈意见、审计组调整说明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定。4、审签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意见,修正审计结果公告,报审计局长审阅签批。5、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机关应选择适当的时间(一般每年时间应统一),以确定的审计结果公告形式进行公告。
四是确定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根据国有粮食收储公司的企业特点,笔者认为对其审计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职能、经营范围、年度经营概况;二是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粮食收储规模、轮换计划,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三是使用财政粮食风险基金情况;四是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情况,以及新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
五是选择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目前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载体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也可以单独发布公报、公告等。基于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审计监督宜采用长效机制,以报纸的形式更体现常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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