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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 陈邵东、周英 编辑: 2003/09/24 10:30:45  字体:
  摘要:针对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和矛盾,提出完善措施。包括实行联合审计制、建立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理顺干部变动与审计的关系、改进审计方法等。

  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组织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的有力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有效保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近几年来,各地审计机关认真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取得显著成效。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起步较晚,相关的政策措施还不十分完善,尚处在摸索阶段,在实践中笔者感到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难点和矛盾,应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

  1.1、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压力大

  目前,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调配使用的特点是集中调整多,个别调整少,一般集中在换届前后。而领导干部从被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调整到正式任职,时间一般都很短,因而出现组织部门集中交办、审计部门突击审计的特点。再加上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造成每年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相当大,而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日益凸现,各级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寄予厚望,因此,审计部门在短期内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一重任有相当大的困难。

  1.2、工作协调有难度,难以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目前,我省各地均建立了由纪委、组织、人事、审计、监察五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在实施中也规定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而事实上,各部门除每年例行的联席会议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仅仅把经济责任审计看作是审计部门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对审计部门而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审计机关在工作计划安排上处于被动地位,随机性强;二是离任后审计多,审计成效差,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和离任干部配合审计主动性不高,另一方面干部已经调离,审计成了“马后炮”,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所有这些问题均不是审计部门能单独解决的,必须是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在工作中增强协调性,才能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1.3、审计部门无法确认或解除被审计者的全部经济责任

  国务委员王忠禹同志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对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中的必须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依据的反映。按两办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问题。按以上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实质是对一个领导集体的审计。在这一点多、面广、量大的工作中,审计部门的职责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凭证、帐簿等会计资料揭示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具有必须的政治素质、决策水平等则很难用常规的审计手段揭示出来。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时会收到各种举报,有些举报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有关,审计部门可以查证,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与单位会计记录无关的,审计部门无法通过常规审计手段确认其可信性。因而无法确认或解除被审计对象全部经济责任,往往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利用其工作职能进行大量的调查,予以查证。

  1.4、缺乏规范合理的评价依据,审计定性难

  两办暂行规定要求,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应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在工作中我们发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比其它审计项目的评价困难得多。主要原因一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套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二是审计评价的范围难以界定。经济活动中很多内容是普遍联系的,因而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时很难区分哪些是直接责任,哪些是间接责任,哪些是主要责任,哪些是次要责任。三是前后任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近几年刚刚起步,很多领导干部接任时未对前任进行审计,不区分前后任的责任则难以评价现任的责任,而前任工作已时过境迁,难以评价。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1、统一领导,加强协调,实行经济责任联合审计制度

  建议成立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加强协调。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实行联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的实施主要由组织、纪检、审计三个单位来完成,三个单位同时进点,但有明确的分工:组织、纪检部门根据各自的要求,负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收集干部群众的反映,并据以调查;审计部门负责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这样可以有效地发挥三部门各自的优势,将审计监督和干部管理及纪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有侧重,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2.2、建立起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

  审计机构目前,各地虽然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但由于没有行政监督权,审计工作仅停留在搞清经济活动的事实,反映有关情况移交案件线索的阶段,还不能完全实行对“人”的监督,难以分清责任,审计评价也因此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也就无从谈起。为此,应当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监督权,实现经济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参考依据,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审计查帐、纪检监察追究责任相分离的格局,避免案件移交后纪检监察部门重复查帐问题。

  2.3、理顺干部变动与审计的关系,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当先审计后离任。目前很多地方还是采取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我们考虑到目前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条件尚不成熟,工作尚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过急地强调先审后离。干部虽然离任了,但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并未脱钩,如果查出问题,仍然可以追究,为了有效地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否可以对拟任新职的干部,由市委宣布其先到新单位主持工作,视离任审计结果,再决定任命与否,这样可以有效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他们工作有了压力和动力,增强勤政廉政的自律性。既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约束力,提高审计效果,又可以解决先离后审的矛盾。

  2.4、改进审计方法,推行届中审计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全面性监督

  近几年离任审计表明,领导的换岗或换届,需离任审计的不是几个,而是一批,这对审计机关来说,可谓项目多,人员少,加上离任审计项目涉及面广,时效性强,要按时完成任务面临相当大的困难。为此审计部门应当改进审计方法,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与经常审计相结合,将任期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经常性审计、专项审计相互融合,做到“一次审计,成果共享”,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又达到了审计内容上的相互完善,使审计深度和广度有较大的突破,为此需要对任期内的领导干部实行届中审计,从而把所有的部门领导纳入审计监督之中,可以有较充足的时间把领导交办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审全、审深、审透,也利于领导本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有利于对领导干部的连续性监督。此外,为提高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尽量规避审计风险,对现任领导接任时未经审计过的前任要作适当的延伸,以分清责任。在审计评价中用词要准确、严谨,尽可能地用数字和事实说话,分清责任,客观评价,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好地为加强干部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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