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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利用税票调整税种的方式及审计方法

来源: 吴远伟 编辑: 2003/04/02 11:33:39  字体:
  一、调整税种的方式

  由于地税部门上级下达的有些税收任务与各地税源不太相符,而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又作为年终考核的硬性指标,各种税款提取的手续费和当地政府拨补的税收分成款都不一样,有些地方各税源地同一种税收的税收分成款也不一样,税务人员为完成税收任务、多获得手续费和税收分成款,常常利用税票调整税种,其主要方式有:

  1、利用汇总缴款书调整税种。一般来说,税务部门的基层征收单位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开具完税证时,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等栏目都填写得比较清楚,征收的税收种类是比较真实的。但在上解金库过程中,用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时,将实际征收的税源多、手续费或税收分成低的税款,更改填写为税源少而任务规定必须完成的税种或手续费、税收分成款高的税种。

  2、开税票时不分税种。按照税票管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款等税票要素应该填写齐全,有些税务人员为了便于期末调整税种,在通用完税证的计税依据栏里填写为“各种税款”,税款栏里填上各种税款的“合计金额”,其他各栏均不填写,致使非税务人员一时无法辩认是何种税款。

  3、开税票时更改税种。有的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利用纳税人只要交足总额税款税务部门不再追究的心理,填开通用完税证时,将四种、五种甚至更多种税款合并填写为一种或两种手续费或税收分成较高的税款。有的税务人员将收取的税款的小部分填开通用完税证,而大部分则以罚没收据收取将其变成“罚没款”或用普通收款收据收取使其变成了“赞助费”。

  4、代扣代缴结算时更改税种。有些税款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在代知代收代征税款时,没有开具税票,而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结算时,税务人员不按实际征收税款数而根据自身需要填开税票。有些税务人员将税款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代征代扣代收的税款或集中征收的税款在税源地之间调节。

  二、审计方法

  审计的总原则是逐个非目标排除法,由大到小,由表至内,逐步缩小包围圈,寻找审计突破口,确定审计切入点,搜集审计证据。

  1、对比法。首先,从报刊、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介中留意审计年度前后当地经济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审计年度前后各项经济指标的增减情况。其次,将税务部门审计年度的征收税款情况与以前年度征收税款情况进行对比,如果发现某一种税收、某几种税收有异常现象,即将异常税种确定为审计重点,再顺藤摸瓜。

  2、经验判断法。①确定税种,一般来说提取手续费、税收分成款较高的税种,应是税务部门调增的税种,共享税种、上级税种是容易调减的税种;②确定重点月份,一般来说,容易调整税种的月份是3、6、9、12月,特别是6月和12月,因为各单位都比较重视季度考核,特别是任务过半考核的6月、年度考核的12月更是税务人员的硬性指标兑现关键时刻,应该特别引起重视。

  3、审核法。对重点月份的每张税票的抬头、时间、编号、税种、税率、税额进行审查,同时将一张张税票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种税款分别加总合计,再与上解金库的税收汇总缴款书上的各种税款相对照,核实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税款情况,判断是否调整了税种,调整了哪几种税收。

  4、延伸调查法。通过审核法,发现金额较大、有疑问的税票,群众有举报材料、仅从税务部门的帐面无法查实举报问题的情况,就延伸到纳税单位或纳税人,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与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税款进行核对,同时走访税款知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核实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税款情况,弄清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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