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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做到“五慎”

来源: 编辑: 2005/05/14 14:05:05  字体: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五慎”,是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评价还要附带限制性语言,这样才能使得审计评价具有客观、公正性。否则,审计评价言之无物、言之无据、言之欠妥,它不仅会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还加大了审计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误拒风险,就是就将不属于领导人的问题而认定是其问题;二是误受风险,就是领导人有问题没有审出来,而做出了肯定的评价,这两种风险都可能给审计带来损害,值得我们警惕。根据审计实践,我们感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做到 “五个慎重”:

  慎重评价领导人接手后的单位资产增值情况。目前,对领导人接手后的单位资产增值审计存在着就审计论审计的情况,就是不问数据成因,机械、简单看到资产数字增加,就评价为“某某领导在任期内资产大幅增值”,不能历史的、客观的、从合法性角度做出正确的评价:一是对接任前已经存在、接任后国家逐步规范将原先没有估价登记的房屋、地价、车辆、办公设施等登记入账增加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未能剔除,而这种增值比重较大;二是对主管部门存在摊派性质的、将二级单位或者下级单位出卖土地、房屋获得的收益通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购买小车、土地等引起的增值缺乏必要的说明;三是对执法执纪部门通过“三乱”等违法手段获得收益增加的资产进行肯定评价,导致了审计查出的问题与审计评价前后矛盾,客观上起到了保护错误行政行为的作用。因此,应当就资产增加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肯定语义、批判语义或中性语义予以评价。

  慎重评价领导人的廉政情况。当前,审计按照法定权限,对涉及领导人个人廉洁情况的审计,只能通过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账面对工资性收入、电话费用补贴、小车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进行检查。那么,审计就不能仅就账面检查结果,就得出“某某领导人清正廉洁”的结论,这是不全面的、至少是不合适的。这主要是出于三个原因:一是审计部门依法仅仅检查了单位财务账面上与领导人有关事项,无法涉及账外事项;二是审计受到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审计范围可能不足,如审计某部门,就领导人在所在单位的账面上没有发现问题,就做出了肯定结论,但是,不久该部门的下属公司出现问题,牵出该领导人在公司违规报销4000多元发票的问题,造成审计被动;三是没有考虑到可能因审计深度广度不够、缺乏与群众座谈、外调程序不足、有问题而没有掌握、与纪检部门掌握的情况相悖等因素,不加限制的提出全面、肯定评价的就有风险。因此,对领导人个人廉洁评价,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资料的限制等原因。

  慎重评价领导人的管理责任。按照组织分工原则,所谓管理责任就是领导分管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责任。有的领导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而是副手分管,有些具体问题甚至不知情,如果简单地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统统归结为领导人的管理责任就有失偏颇。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评价应当区别对待:在主要领导人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评价为“负有领导责任”;在领导人直接授意下的,评价为“负有直接责任”;在集体决策下的,评价为“负有管理责任。因此,评价领导人管理责任时,要分清现实责任状态,区别情况予以评价。

  慎重评价领导人的直接责任。直接责任关乎问责制度的责任追究,而组织人事部门又十分看重审计评价中的直接责任。但是,在评价领导人直接责任时存在着几个问题:一是对领导人分管工作的职权范围不清楚,将出现的问题统统归结为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容易造成“张冠李戴”,而使领导人难以所接受;二是对直接责任的有关事实调查、取证不足,使得一些需要追究直接责任的问题,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力而无法追究其直接责任。因此,评价直接责任我们一方面要慎之又慎,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突出主要精力把涉及领导人直接责任的重大问题尽力查清,做到“铁板订钉”不可撼动。

  慎重评价被审计单位以及领导人的成绩。当前,关于评价成绩存在着三个突出问题:即,“人情”评价、“超职权范围”评价以及“空洞”评价。如“某某领导人亲自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得力”、“某某领导人在抓计划生育方面成绩突出”、“遵守财经法纪意识浓厚、防止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等等,这些工作总结性的评价已为审计人员所习惯,但对审计工作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使得审计报告缺乏严肃性,容易造成审计超职权范围,甚至可能把审计送上“被告席”,也违背了审计谨慎性原则,给审计带来风险。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人个人,审计机关未审计或未出具审计报告,他们的经济责任就没有解脱;如果出具了不正确的审计报告,他们就可以拿着审计报告到处宣扬经过审计没有问题,搪塞来自各个方面的检查和议论,引发不安定的因素。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审计人员应当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既是对被审计单位同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背书”,也是对领导人任期的经济责任的“背书”,是具有双重审计意义的严肃事情。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价,不得超越审计权限、超出审计范围、脱离审计事实进行评价,注意评价可能引起行政争议,防范评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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