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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央行内审工作有效性

来源: 金融时报·邵承伟 编辑: 2004/04/27 10:49:41  字体:
    近年来,随着中央银行职能的加强,内审部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起步较晚,现行的内审组织体制、管理体制、审计方法、审计手段在有些方面都滞后于央行业务的发展和变化,制约了内审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如何改革现状,提高中央银行内审工作的有效性,成为当务之急。

    一、改革内审管理体制,实行派驻制

    要真正确立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提高内审工作的有效性,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内审组织体系,实行内审机构的“派驻制”。人民银行系统实行“派驻制”,能够较好理顺内审机构的隶属关系,与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相适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是独立于各执行系统之外的地位和职权比较超脱的再监督机构,真正体现出监督与被监督的制约关系,从领导体制上保证内部审计监督的高层次、权威性,消除内审工作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制约,使内部审计机构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内审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派驻制”的运作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逐级派驻制。即总行派驻分行、分行派驻中心支行,县级人民银行不再单独设立内审岗,形成由总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独立内审运作体系。县级人民银行只是作为市中心支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待,市中心支行可在县级人民银行中选拔2-3名业务能力强、并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作为上级内审人才备用库,人员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审计项目,可随时被抽调参加上级内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另一种模式是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跨行政区设置内审派出机构。鉴于目前人民银行跨行政区设立分行的现状,可在各大分行以下对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内审派出机构,在几家地市级中心支行中设置一家内审派出机构,实行分组划片派出,集中监督力量。派出机构在人权、财权、事权上隶属大分行,其职责是对所辖地市中心支行实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对派出行负责。

    二、开拓创新,改进人民银行内审的技术方法和组织方法

    内部审计作为央行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其监督、控制、调整内部管理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审计方法上,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尽快制定内审监督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特点,按照全面性、有效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在非现场考核指标和现场评价指标两个重要环节建立相关的制度,对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组织体系、责权利划分、内控制度、业务成效等方面进行指标化考核和管理;二是实施“大内审”审计方式。可以把县支行作为市中心支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待,其组织方式可以通过提高审计频度、广度、深度来提高内审的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对于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行或部门,也可通过采取减少审计频度或免于审计的方式,以集中精力,加大对重点行、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等进行重点审计。同时减少上级行专业职能部门对下级行对口部门的检查,实行执行和监督的分离;三是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在不断加深自身监督的同时,适时引进外部审计参与内部审计,最大限度地减少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充分体现审计的客观公正性,促进内审质量的提高;四是加强审计管理。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规避审计风险,要加强内审自身内控制度的研究,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效率控制和审计成本控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内审作用的发挥;五是加快内审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内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目前,金融电子化业务融金融业务和科技手段为一体,增加了内审工作的难度,货币政策、金融服务等各项业务均开发和应用相应的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越来越难以绕过各项业务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但由于内审工作起步较晚,信息系统审计仍然处于实验和探索阶段,还没有一套电子化的审计程序,并且缺乏具备较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既懂业务、又懂科技的内审人员,对各项业务信息技术的内审一直是困绕内审工作的难题。内审部门以落后的手工手段去审计信息化处理的业务,与内审工作发展的要求显得极不协调。特别是仅凭对书面业务的审计,而不接触计算机的处理和控制过程,并以此作出审计结论本身就存在不审慎因素。计算机犯罪的日常防范流于形式,风险隐患不易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客观上影响了内审效果的发挥。

    三、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内审工作绩效

    中央银行内审部门区别于其他监督部门的特性在于它的独立性。正是这种特性,在监督检查、评价中才能保持客观、公正。因此,内审要有独立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制度约束机制,促进内审工作规范化。内审工作要走向规范化必须要有一个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体系。这个体系应由基本审计制度(包括内审机构的组织、内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内审工作职责、权限、罚则)、专项审计制度、审计指南(指导性的方法与操作指引)和质量控制制度四部分组成。二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防范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内审责任追究机制,可以提高内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审计风险意识,对内审人员的审计行为起到约束作用,防止出现内审“不作为”现象,造成监督“真空”。三是建立内审培训机制,提高内审队伍整体素质。四是建立和完善由内审、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提高监督绩效。五是改进对内审人员的管理。可以试行对内审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人员的单独管理体制,在费用、人员考核考评、晋级提拔等方面实行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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