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艾公司巨额注资哪里来
《南方周未》披露杭州艾比艾公司有从事商业欺诈活动之嫌疑后,《南方周末》再次披露了其虚假注资1000万元的经过。该报记者走访了为杭州艾比艾公司验资审核的中国银行杭州分行凯旋支行和浙江江南会计师事务所(网友指正应为杭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
银行:“我们出具了8万元的银行单据。”凯旋支行副行长方正说,这家公司去年6月到凯旋支行下面的杭大分理处办验资手续,他们按照操作规定对该公司的资金情况予以核准并发询征函给了会计师事务所。方正说:“我们拿到艾比艾公司的验资报告的时候,上面显示的资金是8万元,一共是7张交款凭证。”该行认定,他们出具的银行单证上写的是8万元人民币。
会计师事务所:浙江江南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曹奕对记者说:“当时我们接到银行出具单证上的金额是1000万元;一共有7张单据,是合伙人的各自出资情况。”记者追问:“这些单据的真假能够确定吗?”当然,这些印章和数字的书写都是正确的,一点都看不出有改写的迹象。曹奕肯定地说。
凯旋支行说已经将杭州艾比艾公司的验资询证函装信封并加封签交给查询单位。而浙江江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曹奕说,这份询征函不是直接取自银行,而是由该公司董事长王增才自己拿过来的。他们当时看不出信封的封签被动过的痕迹。记者追问曹奕:“如果拿到询征函之后再向银行核对一下,是不是可以避免这样的事件发生?”曹奕承认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教训。
去年9月经人举报,杭州市工商局对此事展开调查,发现杭州艾比艾公司虚报巨额注册资金的事实,已经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罚款70万元,并将调查情况移交给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
本案涉及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
(一)设立验资时对货币出资审验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以货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货币出资清单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币种、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检查收款凭证的金额、币种、日期等内容是否与货币出资清单一致;
(3)检查收款凭证是否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
(4)检查收款凭证的收款人是否为被审验单位,付款人是否为出资者;
(5)检查收款凭证中是否注明该款项为投资款;
(6)检查截至验资报告日止的银行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的收款金额、币种、日期等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并关注其间资金往来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7)向银行寄发询证函,检查出资者是否缴存货币资金,金额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
(8)检查货币出资清单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函证过程的控制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函证(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
1、将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记录核对;
2、将询证函中列示的交易或账户余额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3、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签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寄发;
4、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5、将已寄发询证函的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以作为回函的控制;
6、将收到的回函列为工作底稿,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以利于判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7、注册会计师利用电报、电传或传真代替询证函以提高函证效率时,被函证者的回电不得经由被审计单位设备接收;
8、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回函的可靠性。如果有迹象表明回函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证实或消除其疑虑,在评价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及回函的控制情况;
(2)被函证者的业务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函证程序不当导致验资不实
在本案中,8万元的询证函回函变成1000万元,笔者怀疑有可能三种可能:一种是银行内部职员与杭州艾比艾公司董事长王增才互相勾结,银行职员为其1000万元的询证函盖章;二是王增才取得8万元的询证函回函之后,变造成1000万元;或者是王增才根据8万元的询证函回函上银行印章私刻银行询证章,然后盖在会计师出具的1000万元的询证函上,原先的8万元的询证函是自己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空白的询证函上填上数字盖上公章;三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艾比艾公司通同作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两份询证函,一份是8万元的,另外一份是1000万元的,王增才用8万元的询证函到银行确认,目的是得到银行的确认章,以便仿制印章,盖到1000万元的询证函上,会计师配合王增才做假,不直接到银行询证,为王增才做假提供方便。
如果是第三种可能,会计师已涉嫌触犯刑律。如果是前面两种可能,会计师事务所也有重大过失: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是从被审单位董事长王增才取得询证函回函。会计师可能还犯的一个错误是将询证函直接交给王增才。
在实务中,这样错误的函证方式屡见不鲜:一般是,会计师写好询证函后,交给被审计单位盖章,被审计单位盖章后,会计师复印一份作为工作底稿,原件交被审计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直接到被询证单位确认或通过寄发、传真方式确认,很多的询证函被审计单位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按会计师的要求去确认。
此案引发的对询证程序恰当性的强调值得会计师反思:不可将询证函交给客户,从客户取得询证函回函要评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