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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君 编辑: 2003/01/03 09:56:20  字体:
  一、“应收账款”有无与“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相混淆的现象

  此种情况会造成核算不实、不准确。检查时,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逐项核对。

  二、企业有无虚增应收账款以调节利润,夸大经营成果的现象

  此种情况主要是企业将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做虚假销售,而将这部分“收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挂账。如某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利润指标而将库存产成品30多万元列做虚假销售,从而虚增利润30余万元。检查时,应重点审查分析原始凭证及科目对应关系。

  三、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转移资金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将本企业资金或产成品(商品)以“销售”或“劳务”、“外借”等名义转移到外地某关系单位,然后通过该关系单位的配合将这部分资金、物资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如某企业年终为给职工搞福利,而将本企业的5万元资金以“借款”名义汇往外地某商场,账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然后,给职工和上级领导发“购物券”,若干年后将此款项做坏账核销。检查时,可发函询证,或检查销货发票、出库单等原始凭证。

  四、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调平账款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一些财会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企业。当发生相关账簿数字不符时,财会人员不是认真查找原因,而是通过“应收账款”科目,硬性调整数字,人为编造,使其“相符”或“平衡”。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在“平衡”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如我们在审计时,曾发现有一笔分录“借:应收账款—××银行40000,贷:银行存款40000”,所附原始凭证是一张银行对账单。我们顿生疑窦: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不符合制定规定,并且账户对应关系也不符合实际,向银行收取什么款项,难道银行向企业借款不成?经过调查核实,原来该企业财会人员不经常与银行核对账目,从而使负责记载该企业账户的银行记账员以“订正账目记载错误”的名义,从该企业账户中擅自划出4万元资金,“借”给某私人企业,直到年终结账时,财会人员才发现“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比银行对账单余额多4万元,于是便以上述分录调平本企业账目。到我们审计时,此款已被无偿占用七个月之久。

  五、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人为调节利润

  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年终按应收款余额的3‰-5‰的比例计提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就采取虚增、虚减应收账款余额或扩大、缩小计提比例等手法来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

  六、坏账损失的确认及其账务处理不符合制定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坏账损失的确认难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这就给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带来可乘之机。有的企业为达到某种目的,将本可收回的账款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形成账外资金,然后用于不合理开支或者私分;有的企业重新收回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账款时不入账,而做为企业的“小金库”;还有的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不予核销,长期挂账。所以,必须对坏账损失的确认和处理严格审计,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检查时,应重点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查询债务单位是否有偿还能力,回收措施是否得力,核销坏账的证据是否充分等。

  七、注意“应收账款”科目上下年度结转的“空中飞”现象

  所谓的“空中飞”是指企业在本年度结束时,将某一账户或几个账户的余额分解或合并到下年度新账的几个或一个账户中去,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违纪行为。例如,某企业拨给所属食堂25000元款项(招待费支出),本应在有关费用中列支,但却记入“应收账款”明细项目(企业内部往来款项本应记入“其他应收款”),到下半年结转新账时,将此款项的余额合并到“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而新账中的“应收账款”明细项目也再无此项记载,这样经过“空中飞越”了两个年度,便将这笔招待费支出在基建成本中核销了,可谓“巧妙”之至。

  八、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以达到挪作他用、甚至据为己有的目的

  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周旋于本企业和外地客户之间,将收取的货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利用收款和入账的"时间差"将款项存入银行从中渔利。检查时,要经常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或派人核对,查明本单位应收账款是否与对方实际欠款金额相吻合。如果不一致应进一步查明原因,防止企业遭受损失和舞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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