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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来源: 刘怀勇 编辑: 2003/04/27 11:17:06  字体: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往往在审计决定下达后,有的被审计单位不能按规定在3个月内落实完毕,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给审计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根据多年审计工作实践,就当前审计工作中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谈些看法和大家共同探讨。

  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成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虽然早已从1995年1月和1997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经历了7年多的历程,但作为部门法,其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一些部门、机关、单位、企业对审计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足,接受审计的观念意识不强,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决定不积极落实整改,不能自觉主动地去执行审计决定。

  二、行政干预造成审计决定执行难。有的地方行政领导从本地区利益出发,保护本部门利益,过多的干涉,使审计缺乏独立性,是造成审计决定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被审计单位收入不足、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导致审计决定难以执行。尤其在一些乡镇审计决定的落实上,由于大多数乡镇财政困难,财力不足,乡镇干部和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致使挪用、截留、坐支、统筹摊派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资金无力缴纳,个别乡镇财政银行账户存款几乎为零,无力执行。在企业审计决定的执行上,有的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现金和银行存款短缺造成审计决定落实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反馈审计机关,一般情况下应执行完毕。审计机关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仍没落实审计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多年来的审计执行实践来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这时距审计决定下达后已将近3个月,由于法院的原因往往不能及时执行,造成时间拖延太长,被审计单位早以将银行账户资金转移或支出,待法院执行时,账户已无资金,法院的执行也就不了了之。

  五、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与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一定距离。一是存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等现象,二是有的审计机关受经费不足影响难以进一步进行跟踪督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审计决定的正常执行。

  强化审计决定执行的对策

  一、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法和实施条例等审计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机关、单位、企业、全社会了解审计,从而更主动自觉地接受审计,认真执行审计决定,支持审计工作。

  二、地方政府和领导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审计工作,应经常了解审计实情,为审计工作排忧解难,督查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建议各级地方政府督查部门建立审计决定执行目标责任制,将落实审计决定情况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严格奖惩。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审计人员督促落实审计决定经费的预算,保证审计决定执行落实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高审计结果、审计决定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审计结果、审计决定执行结果公示制试行试点工作,进而在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要强化政府、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或不全部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法人实行公开曝光,促其进一步自觉主动地执行审计决定。

  四、实行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审签制、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制,是解决政府、各部门、企业审计决定执行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在年初和年末对政府及其部门进行财政预算和决算时,对其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从而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违法违纪支出审减核除,避免违法行为和违纪现象,使各种收支结构和收支行为合法合规,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将审计关口前移。

  五、建立审计决定执行追究制。对在审计决定中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足额及时地征缴入库,故意拖延入库或徇私舞弊致使税款不能入库的,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追究有关税收征管人员的责任。法院受理审计决定强制执行案件后,因不忠于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审计决定不能执行的,也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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