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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9月13日在上海举行的亚洲审计组织第三次研讨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责任的问责人,其基本职能在于通过对政府部门和政府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其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对存在的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行为进行报告、纠正或制裁,同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由此来加强和改进政府责任。
成思危的这番话显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从本月11日起,一股比以前更猛烈、更加震撼人心的“审计风暴”再次刮起:审计署发布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这次的审计结果表明,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违规投资、虚报多领预算等问题依然严重(据据新华社9月11日、12日电)。
一下子国家部委或部委下属单位审计出这么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和腐败有关系,确实让人痛心。而且这些问题,也是近年来屡审屡犯的主要问题。尽管有人说,屡审屡犯让人对“审计风暴”产生了视觉疲劳或神经麻木,但我们还是要为审计署敢于公布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叫好。同时,我们还要问一问: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仅仅出来表一下态——或表示要认真整改审计出来的问题,或对情况作一些说明,这就够了吗?
不知是不是巧合,下面的消息想必和上述两则新闻有一定“关联”:9月7日,据新华社播发了温家宝总理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温家宝总理强调:“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并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
经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审计监督应该是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环节。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责任的问责人,只公布审计结果并不够,还要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纠正或制裁,同时提出改进的建议。而有关方面则不妨以审计结果公布为突破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进行行政问责,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否则,建设责任政府就难以落到实处。
正如成思危副委员长所言,审计机关存在处理处罚权不足的问题。而要弥补这种不足,更好地实现问责制,审计机关需要与司法机关、舆论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还需要将审计监督与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结合起来,追究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政纪责任;甚至还需要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与司法机关联动配合,将审计中发现的一些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邀请司法机关适时介入审计工作,展开同步调查,将构成犯罪的人绳之以法。
以审计为突破口,落实行政问责制,是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无疑应起到表率作用。温家宝总理说,“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此话掷地有声,又何尝不是中央政府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制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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