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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没有实物形式,很容易成为某些单位或个人虚构业务从而进行各种舞弊活动的工具。这就需要审计人员运用相关方法对企业会计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并分析违法违规的原因,将错账、假账进行更正和调整。
一、应收账款的审计要点
第一,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业务部门根据订货单,经过审核后,编制销货通知单。(2)信用部门根据销货通知单进行资信调查并批准赊销。(3)仓库根据运输部门持有的经信用部门批准的销货单核发货物。(4)会计部门根据销货单开具销货发票,并根据销货发票及经批准的有关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应收账款明细账,并进行总分类核算。(5)出纳人员在收到货款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6)对于长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会计部门应催收、清理货款并及时处理坏账。
第二,应收账款增减变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坏账确认标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包括有无虚列应收账款、虚列企业利润的现象,对已作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应审查是否利用坏账损失进行舞弊活动。发现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做出分类调整。
第三,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是否正确。包括所选折算汇率是否前后各期一致;期末外币应收账款余额是否按期末市场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差额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应收账款项目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会计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是否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账户的所属各明细账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应收账款核算的错弊形式及审计思路
一是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准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存在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审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净价法入账从而推迟纳税或将正常销售收入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情况,对此,审计人员应复核有关销货发票,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是否一致。
二是应收账款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虚列收入,或将未经批准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账户的内容反映在“应收账款”账户以达到多提坏账准备金的目的。对此,审计人员应查阅“应收账款”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果记账凭证未附记账联或未登明细账,则可能虚列收入,此时应函证与被审计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看其“应付账款”账户的数额与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数额是否一致;必要时还需查阅相关业务的原始凭证。
三是应收账款回收期过长,周转速度过慢。应收账款是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之一,其回收期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应收账款迟迟不能收回的情况。因此,审计人员应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定期检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催收货款的制度,是否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对于账龄在1年以上的款项要查明其拖欠的原因,是否存在款项收回后某些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私分的情况。
四是坏账准备金的计提不正确、对坏账损失的处理不合理。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要审查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即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之和是否正确,计提比例是否正确;计提坏账准备时是否考虑了坏账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审查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企业在核算坏账损失时是否采用备抵法;不能随意将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造成企业存在大量账外资产。
三、对“利用应收账款虚列当期收入”的审计调整
如查阅某承包企业账目时,发现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收账款”账户与以往各期相比,其发生额较大。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发现12月25日18号凭证内容是:
借:应收账款 10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12月28日25号凭证的内容是: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12月29日30号凭证的内容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贷:应收账款 255000
按规定只有调账业务、年终转账业务及错账更正业务允许记账凭证后面不附原始凭证,但在查阅上述三张记账凭证时,发现均未附任何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时,发现这些明细账中也均未做登记。说明该企业存在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利用年终虚增收入从而虚增当年利润的现象。因此应分别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计调整:
若上述问题在年终结账前发现,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0
若上述问题在次年被发现(假定所得税率是33%),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5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0
借:利润分配 100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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