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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处罚是审计机关重要的行政执法权之-。说其重要,首先由于审计处理处罚可树权威。没有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监督的力度、作用就大打折扣。同时审计处理处罚有风险,如不依法规范实施,极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实施审计处理处罚一定要依法进行,既立足严格审计执法的内在要求,又注意防范审计风险。具体来说,审计处理处罚应“四要”:
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基本前提,实施审计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就是查清事实、取得证据的过程。事实清楚,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事实清楚的关键在于取得客观、充分、相关、合法的审计证据。当前审计机关审计取证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重描述性证据轻原始证据;应该且能取得原始证据的,也以描述性证据代替;审计取证直接定性,影响证据的客观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依法实施审计处理处罚,隐含着较大的审计风险。因此,审计取证要立足于取得原始证据,不立或不能取得原件的可取得复印件、复制件。对确实无法取得或不便取得原始证据的审计事项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事项,可以采用摘引、摘录、记录的方式取证。取证时应描述取证事项的原貌,除不定性则不能证明审计事项真相的须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外,一般不直直接定性,保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
二要定性准确,依据充分。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事实的性质认定确定无疑。准确地界定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的性质,是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已有明确规范的定性描述,如小金库、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等,我们可在分析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事实后准确定性。有些尚未形成规范定性语言的,可以直接引用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也可以采用写实的方法定性。审计依据即判断审计事项是非及实施处理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依据充分,包括审计定性的依据充分和处理处罚的依据充分。要做到依据充分,一是选用与审计事项密切相关的依据;二是注意法律法规效力级别和冲突问题。鉴于我国财经法规比较庞杂,同一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可能在不同法规中均有处理处罚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遵循谁主管谁有权、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三是选用审计事项发生时合法有效的依据。
三要处理处罚适当。
处理处罚适当,是指根据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认识程度等,依法合理、恰当地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做到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处罚适当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也是审计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处理处罚适当包含三方面内容:(1)依法应处理处罚的问题一定要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是专司经济监督的执法机关,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严格处理处罚,不得随意变通。(2)处理处罚要把握尺度。既要严格审计执法,又要实事求是,在分析、认定违纪违规事实、情节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处理处罚。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应符合《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列举的情形。(3)处理处罚要完整到位。包括处理处罚形式完整和处理处罚内容到位。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方式处理处罚,如作出补税决定应同时提出调整账目的要求,对挪用专项资金应作出归还原资金渠道处理,再视情节给予审计处罚等。
四要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应符合法定的程序。审计处理处罚程序和审计程序密切相连,融为一体。程序合法包括两层意思:(1)实施规范的审计程序是审计处理处罚的前提。如果未严格实施审计程序,即使发现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审计机关也不得直接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只能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例如审计调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等情形。(2)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由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规定,并符合行政处罚原则,是法定程序。其主要环节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提前3天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持审计通知书副本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听证;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或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等。这些环节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遵循的,任何不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处理处罚都是违法的,均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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