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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审核要过好“五关”

来源: 中国审计·唐可可 潘峰 编辑: 2006/04/03 00:00:00  字体:

  1.“时间界定关”:期后事项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内,即资产负债表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会计报表公布日是指实际对外公布日,而非批准报出口。对资产负债表日前事项应重点审核,是审计实体部分;对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的期后事项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存在及影响;对审计报告回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但对已知悉或财务上已作披露的应予关注并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时间界定还是判断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关键因素。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只是在期后得到证实的事项是调整事项,而非调整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期后新发生的事项。可见无论是期后事项的认定还是其类别的区分都与时间密切相关,审核时必须小心辨明,以防张冠李戴。

  2.“重要性判断关”:并非所有的期后事项都需要调整或说明,只有重大期后事项才是关注目标。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期后事项的重要性做出职业判断。一般认为,某项交易或事项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10%以上,或性质重大以至影响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正确估计及决策时,被视为重大事项。在做重要性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3.“内容判定关”:期后事项在内容上应包括所有有利事项与不利事项,并按照同一原则处理,即根据其性质做调整或说明。这与谨慎性原则并不相悖,因为调整报表的有利事项均属已确定事项,不是预期收益。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防止企业“报忧不报喜”或者“报喜不报优”,尤其应注意期后有利事项调整不应违背谨慎性原则。如客户报告年度未决诉讼于期后一审判决获得赔偿,但对方不服并准备上诉,则不能以一审胜诉为由将获偿收入调整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期后事项及调整事项的内容判定上把好关。

  4“区别调整或非调整事项关”:区别调整或非调整事项是正确处理期后事项的核心与关键。其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发生的时间,资产负债表日前还是日后;第二是影响的程度,是否对报表有重大影响。但是实务中情况复杂,注册会计师应以“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仅从字面来理解。在审计实践中,有以下情况值得注意:

  (1)事项实质发生的期间,若期后事项实质内容发生于报告年度则应调整报表,否则只需加以附注。例如客户已知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并为此提取坏账准备,次年批报日前获悉对方已宣告破产,无法偿付。此笔坏账应属调整事项,因为财务状况恶化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即已存在,次年破产只是其最终表现形式。若对方经营正常,但结账日后批报日前因自然灾害导致企业财产遭受巨额损失而无法偿还,则应属非调整事项。

  (2)金额可否确切估计。期后事项调整是对报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做重新估计,故其金额必须确切,否则只能作非调整事项附注,并披露其不能估计的原因。

  (3)符合有关法规制度。对期后事项处理方法应遵守有关法规制度。如某上市公司期后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为10送3增2配3并派发现金股利1元。对此只能将应付现金红利作为可调整事项,至于送股、转增必须待股东大会通过后才予调账,而配售股票只能待配股资金到位后再作处理,不能将其作为期后可调事项而随意变更股本。

  (4)与相关具体准则衔接。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各准则之间存在着交叉规定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与各具体准则的衔接,避免相互矛盾。以《收入准则》的销售确认为例:若销售发生在报告年度,但主要风险于期后才转移,则不能作期后调整事项。如客户12月时销售商品,有关手续已办妥,但合同规定对方有3个月的使用期,不满意可退货,根据收入准则,只能于次年确认收入,不能作期后可调整事项。类似交叉规定均应审慎处理。

  5.“责任认定关”:在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进行审核时应当注意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在完成外勤工作之前,注册会计师负有对期后事项实施审计的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应当“主动”地对期后事项实施审计程度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但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询问,以发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期后事项。明确自己在期后事项上负有何种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无疑十分重要,而且有利于规避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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