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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搞好粮食收储企业审计,要着重把握其具有行业特点的个性问题。
一、库存商品盘点的特殊性
在审计过程中,对库存商品的盘点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库存商品流动性强、变现能力强,也最容易出现问题,因此盘点就显得非常重要。在一般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的盘点中,只需要对其中金额大、数量多的商品进行抽查,基本就可以达到预期目的。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则不然,因为其库存商品品种比较单一,一般只有小麦、玉米等几种商品,同时相同品种的粮食又往往与代农储粮、代农加工粮等在一起存放,所以要使盘点全面填实,必须对占库存商品比重大的品种全部进行盘点,才能分清该品种粮食粮权的归属,也才能确定该品种粮食是盈余还是短少,否则无法确认是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盈亏,还是代农储粮、代农加工粮盈亏,达不到准确盘点库存商品的目的。这与一般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的盘点是显然不同的。
二、粮食补贴核算的特殊性
粮食补贴是粮食收储企业有别于一般商业企业独有的特殊内容,补贴的种类、标准、是否按时到位,都关系到审计的质量和效果。补贴的种类不同、具体标准也不一样,如是中央补贴、地方补贴,还是共享补贴;是超储费用补贴、利息费用补贴,还是建仓费用补贴;是顺价销售补贴,还是其他补贴等,都需要按照粮食政策规定的标准,分项目、分种类进行计算,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入企业的损益,以准确核算粮食收储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增值税进项税计算的特殊性
对于一般商业企业,经营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买价为含税价,按照规定的税率(一般是17%或13%)换算为不含税价,以不含税价作为基数(即商品的进价成本),乘以规定的税率求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抵扣。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则不尽相同,主要有3点不同:1.税率不同。粮食企业的税率是10%。2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的基数不同。粮食则是直接以买价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的基数。3.进价成本的计算不同。一般商品的进价成本=买价号门+规定的税率[ 17%或13%]),而粮食企业的进价成本=买价 ×(l一规定的税率[ 10%])。
四、违规问题界定的特殊性
一方面,有些与一般商业企业违规问题相同的事项,对粮食收储企业相对来说要宽一些。如用不规范票据列支费用,要求就不是那么严。因为粮食收储企业特别是乡(镇)粮管所,直接同基层单位和农民发生业务往来,接受不规范票据较一般商业企业要多一些,但只要票据的金额不大,又有两个以上人员签字,就可以作为合规票据进行列支。对一般商业企业来说不是违规问题,而对于粮食收储企业却是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规问题。比如,在政策性粮食(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销售方面,如果不是顺价(保本微利)进行销售就是违规,若因此又得到了政策性补贴或奖励,则会造成严重的违规,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和处罚。但对于一般商业企业是不存在这些问题的,不论商品的销售是赚钱还是赔钱,只要符合国家政策并缴纳了税金,就不会发生违规问题。又如,粮食资金的封闭运行也是如此。对于粮食收购、销售资金,必须在国家农发行进行封闭运行,不得搞“体外循环”,否则就是违规。而对于一般商业企业,资金不存在某一金融机构封闭运行的问题。
五、审计处理依据的特殊性
对粮食收储企业的审计处理,除运用一般商业企业的共性处理政策、法规外,更重要的要运用粮食收储企业的特殊政策和法规。这就要求认真对照适用的政策法规和条款,充分考虑处理依据的主体、内容、时限,结合财政、金融、审计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如在运用《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它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粮食等部门,不是审计部门,具体运用时要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才能取得客观公正和比较适当的执法效果。
针对粮食收储企业存在的特殊性的问题,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认真盘点库存商品
在对粮食这一特殊商品的盘点中,要尽可能地对主要粮食品种全部进行盘点,做到不重不漏:一要把握主要粮食品种的全部库存情况;二要把握存放在外储仓库的粮食数量和合同;三要把握代农储粮和代农加工粮的全部情况。
二、正确计算补贴和税金
在对粮食补贴的计算中,一要弄清粮食补贴的种类。内容和标准;二要掌握提取粮食补贴的基数和是否符合粮食的特殊政策,如销售粮食是否顺价等;三要按权责发生制把粮食补贴计入当年的损益。对于粮食增值税进项税,一要把握提取基数;二要把握适用税率;三要把握库存商品粮食的进价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从1999年8月起不再对粮食收储企业征收增值税,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进项税也将不再提取和抵扣。
三、恰当运用政策法规
粮食收储企业政策的特殊性,决定了无论在违规问题的界定上,还是处理处罚上都要慎之又慎。具体来说:一要准确把握与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二要恰当运用各项政策法规,要充分考虑粮食收储企业当时的背景、条件和情况,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法规去处理处罚当时发生的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提出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由于粮食收储企业问题界定和处理处罚的特殊性,如《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同时,这些政策法规的执法主体又不是审计部门。为此,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恰当地进行充分披露,并有针对性地向财政、税务、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发送审计文书,把不能处理处罚的问题提出来,移交出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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