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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同其他任何一门科学一样,追根溯源,最初不外乎都表现为简单的、幼稚的思想与行为的发生,而且,它的发生是有着特殊的(或一定的)前提和条件的。
审计发展的历史受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社会生产、社会经济水平始终决定和影响着审计的产生、运用和发展。世界上,自有人类以来的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有相当长的时间是没有审计的。审计行为是在人类社会有了社会分工,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生产物有了剩余,以及阶级、私有制和国家出现以后才发生的,审计是人类社会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考察历史,审计的起源,主要取决于一个前提:即经济责任关系;还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基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二是政治条件,即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
一、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以及多层次经营管理分权体制所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为确认和解除责任者所负经济责任的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经济责任,又称受审责任、经管责任和财务责任。经济责任就是指在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的条件下,财产所有者(即委责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财产管理者(即责任者)所形成的一种责任关系。责任者和委责者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是通过各式各样的手段建立起来的,诸如法律、规章、合同、组织原则、习惯或者非正式的道德义务等等。
经济责任关系一旦确立,责任者总是要根据责任关系,而以最大善意履行其职责,实事求是地报告其经济收支活动情况和结果;委责者则从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出发,需要查实、审核经济收支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实施,来证实财务报告的可信程度。因此,经济责任关系是由于接受财产物资的委托而发生的,具体表现为委责者和责任者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即:(1)委责者既有审查和监督所委托的财产物资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又有解除责任者责任的义务;(2)责任者既有要求对其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有接受委托审计的义务。而审计人员则作为第三者介入经济责任关系之中,以便在责任者和委责者之间,可以顺利地为委责者履行解除或确认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职责。这样,委责者、责任者与审计人员三方面则构成了审计关系。因此,经济责任关系使人类审计思想的产牛、中计行为的发生具有厂可能性。
“审计因‘受审责任’的发生而发生,亦因受审责任的发展而发展。”也就是说,没有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便不可能有审计思想、审计行为和审计制度的产生、发展。随着经济责任关系的社会化、明确化发展;审计在满足了断发展的经济责任关系的需要中,将不断成熟和完善,并充分发挥着审计的重要职能作用。
但是,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仅仅为审计思想、审计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审计的发生同时还取决于阶级和国家出现之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等条件。
二、审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原始社会时期,在一个氏族共同体内,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占用劳动成果,大体上直接平均分配产品,那时是不会产生阶级,不会有私有财产和经济剥削的。其后,在原始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氏族组织——由若干个氏族组成的部落联盟,仍是原始社会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基本单位。作为经济组织,它要组织全体成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作为社会单位,它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诸如举办宗教仪式,兴建水利灌溉工程等公共事务。氏族组织的首领,由民主产生,与一般的氏族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在氏族组织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私有制、阶级尚未产生,国家尚未出现。
因此,在原始社会里,无论是氏族共同体或氏族部落联盟,都不具备适宜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互分离的生存土壤,则不可能出现经济责任关系,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审计思想、行为的发韧。
文明时代到达的前夜,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集体劳动开始过渡到个体劳动,生产资料公有制开始转变为私有制,劳动产品有了剩余,引起了财产占有的不平等,社会出现贫富分化的现象,富裕的家庭拥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创造了剥削他人劳动的条件,于是逐步产生了阶级,导致了奴隶制时代的降临。奴隶主和奴隶阶级之间的利益发生了根本性的对抗,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巩固其统治,需要掌握一种暴力统治工具,这样,国家便产生了。
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阶级必然越来越关心他们所占有的财产,要求进行正确的核算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私有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因此那种具有责任联系的经济责任关系在人类进人奴隶社会的时候宣告诞生了。由于奴隶制国家的创立,在奴隶制国家的政府机构里,豢养着大批官僚,需要向人民征纳贡赋,这些财税管理与核算者都是最高统治者的代理官,最高统治者就成为委责者,代理官成为责任者。在民间,奴隶主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往往把自己的私有财产,交给奴隶去经营管理,奴隶对奴隶主即负有经济责任。由于这种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无论国家或者民间,都会要求审查财产收支的经营管理。以证实责任者是否尽心尽力地履行了职责,最终由委责者解除或确认责任者的经济责任。由此可见,奴隶制时代,经济责任关系的明确化,导致了审计的起源。
历史进人到封建制时代,审计随着经济责任关系的深化、扩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财产物资的责任者是各级政府官吏,委责者是封建君主及其政府。封建官吏经管的财产物资,同样需要向封建主及其政府报告。封建经济自然比奴隶经济更为复杂,其经济责任关系的审查和解除,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专门化,于是封建君主及其政府在经营财物收支和核算的官吏之外,专门成立一个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国家的财物收支活动。这个机构就是当时的封建审计机关。历代封建王朝,无不以审计组织制度来巩固其封建的统治。
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为了维持它的生存和实现它的职能,建立了一系列的专政机关和行政机构,审计职能部门也就成为国家政权组织机构中的组成部分,成为统治阶级控制与监督国家经济和私人经济的重要手段。审计职能部门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在阶级社会里,它既是经济控制和经济监督的工具,又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阶级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应该指出,以上意义的经济责任关系,因建立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基础之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责任关系相比较,具有其显著的特征,表现为:(1)王朝政府和各级官吏之间的这种责任关系带有强制性;(2)奴隶主(或封建地主)和奴隶(或农民)之间的这种责任关系带有掠夺性。显然,这是较为狭隘的、落后的。资本主义时代,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是相互自由分离的,没有任何的强制,经济责任关系则要广泛、全面得多。资本主义的经济责任关系相对来说是健全的、完善的。综上所述,经济责任关系的出现为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仅仅具有经济责任关系还不一定会有审计的产生。只有当私有制、阶级的产生以及国家的出现,社会生产和交换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由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审计思想、审计行为,方可肇见其端,才真正意味着审计的诞生问世。可见,只有可能,没有需要不行;同样,只有需要,没有可能也不行,两者缺一不可。所以,我们说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前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审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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