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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财会通讯》·李容仙 编辑: 2003/10/31 09:51:29  字体:
  一、问题

  1、主体地位不强,协调关系难。长期以来,财政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都是由建设银行代管,人们早已养成“计委管立项,城建管规划,建行管拨款,审计负责竣工决算审查”的思维定式。财政部门收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后,社会上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认识不清,不能主动接受管理与监督。

  2、管理制度不全,实际操作难。现行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基本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方式多样化的要求,实践中可操作性差,有些制度明显落后于基本建设发展要求,在新的制度尚未出台,旧的制度又不适应的情况下,基建财务管理经常出现无章可依的被动局面。特别是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难以掌握处罚的尺度。

  3、监管职能有限,工作到位难。一是管理环节有局限性。财政部门没有参与基建计划管理,只是按基建计划被动拨付资金,难以有效地调控投资规模和结构。二是管理范围有局限性,局限于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房屋建设项目、国营基建施工企业财务监管,对预算外资金、其他项目以及民营施工企业的监管缺乏力度。再加上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机构成立较晚,经验不足,业务不精,也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二、对策

  1、强化财政在基建管理上的主体地位,切实提高协调能力。应对财政基建机构的职能范围、管理权限和作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能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同时,财政基建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计委、建委、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2、推行制度创新,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制。一是在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上创新,规定基本建设拨款程序和统一规定基建会计核算科目和核算方法。二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并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规定建设单位首期存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比例,计划部门以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审查意见作为立项和下达投资计划的基本依据。三是在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上创新,加强建设资金源头管理,明确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杜绝滥支挪用。四是在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上创新,对涉及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应统一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意见必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并出具资产入帐通知,建设单位才能以此作为资产入帐的凭证。五是要建立严格的报表制度。重点是拨款资金申请表、工程进度表、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表等。

  3、强化监管职能,实施基建项目全程管理,切实提高基建效益。一是严把基建立项关。财政部门要主动抓好立项源头管理,经常主动地向计划部门了解项目申报计划,要求项目单位申报有计划,论证有报告,设计有图纸,资金有来源,并积极参与项目的验标、开标和投标工作。二是严把资金拨付关。在资金拨付上严格做到前期论证工作不完善不拨款,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拨款,资金滞留帐上不拨款,发现财务管理上有严重问题不拨款。在拨款前做到看工程进度,看配套资金落实,看资金使用效益。三是严把跟踪问效关。要经常到工程或项目现场察看进度,了解资金拨付和到位情况,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等现象的发生。四是严把“三算”审查关。定期、及时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时对于支出项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合规要严格把关,对于与工程投资无关、超标准超计划的支出一律不得在项目成本中列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只能以财政下达的审查批复作为财务处理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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