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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思考

来源: 郁正华、阮班彪 李东升 编辑: 2004/09/07 09:31:11  字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的宏观调控,强化财政监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务管理财政职能,地方财政从1995年1月1日全面行使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由于这项工作委托建设银行履行了较长时间,各级财政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体会到职能发挥不够到位,工作难以拓展,工作效益不尽人意,很多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如何把基建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做好,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是各级财政部门重要职责和义务,也是各级财政部门潜心研究的课题,为此,笔者就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问题
  从目前来看,基本建设和基建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从项目建设来看有“三超”现象。即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基本建设投资概算有很大的随意性,投资效益不准确、不真实,有水分,有的甚致搞一些“钩鱼”项目,“半拉子”工程。
  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上来看比较薄弱。主要表现是有少数建设单位忽视单位财务管理,注重争项目、争建设、争速度,不抓内部财务管理,不抓财经法纪贯彻执行,基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失控,结果违法滥纪的事情屡有发生,有的甚致滋生了腐败,并为之葬送了许多领导干部。
  从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上来看相对滞后。目前,虽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很多,但我们认为比较杂,基建管理制度有财政部门制定的,有计委部门制定的,也有审计部门制定的等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财政部门制定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在众多的制度管理中没有主导性、强硬性、权威性。同时,财政部也没有对其它部门制定过期、过失的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废止,地方财政在执行中往往相互扯皮,发生矛盾,协调解决问题很多。
  从财政监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来看比较乏力。由于基本建设职能收回时间不长,各级财政部门正在摸索总结阶段,再加之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硬性,在执行中,基建财务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管理面不够宽,工作局限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上,管理范围、管理效果不尽人意。
  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客观现实性
  强化对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监督是增加政府宏观调控,是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是强化财政监督体系,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是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的需要。经济越发展,财政财务监督越重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监督职能在不断转换和强化,管理监督职能将扩张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涉及到方方面面,概括地讲:既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既有国营的,也有集体的。但由于多种原因,财政的职能在基本建设领域没有充分发挥,基建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相对滞后,并缺乏刚性,基本建设领域的违法滥纪时有发生,投资效益不尽人意,为此,进一步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仅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的需要,更是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需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追求的最终目标。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思想境界还不高,再加之受生产力水平的局限,在基本建设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的“三超”现象,有的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搞劳民伤财。为此,在投资效果不尽人意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监督,对于推动经济建设,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三是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近几年来,在我国基本建设领域里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贪污受贿较为严重,群众称之谓:“项目竣工了,领导却下台了”,并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如何有效地解决基本建设不当竞争,防止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抑制损失浪费现象的滋生漫延,保护一批领导干部有一个很好的办法,那就是加大财政对基本建设财务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透明度,促进基本建设健康发展。
  三、思路
  我们认为:强化对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监督,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总体思路是“一完善”、“二加强”、“四把关”。
  一完善。就是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法规是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首要条件。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现有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制度规定,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补充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金管理、预决算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及报表管理等。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要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要明文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都要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监督,为财政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建立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公开制度。对工程的概算,工程招标,工程决算等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一是加强财政基建队伍建设。由于基建职能收回来时间不长,基建队伍的人员又是从财政内部调整的,业务比较新,有些政策不一定十分熟悉,工作感受难以拓展。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在抓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同时,把提高基建干部队伍素质作为基建工作中的一个重点。通过组织人员到外地学习、借鉴,通过参加培训等办法,不断提高财政基建队伍业务素质。二是要加强基建资金管理。这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点。不管是预算内投资的,还是自筹资金投资的,其资金都应进入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笼子”,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否则,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计委等部门不得批准投资项目计划。基建资金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具体的可实行“四按”办法拨款。即:按照基本建设进度拨款;按照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拨款(包括计委部门的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计划两个方面);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拨款;按照各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拨款。财政拨款后,要进行跟踪监督,查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工程进度与拨款计划同步。
  把好“四关”。一是要把好项目建设的立项关。不管是财政预算内投资,还是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投资,财政部门必须参与技术的经济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确保立项准确性、科学性、项目建设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可行性、规模上的适度性、经济与环境生态上的同步性、防止项目建设重复性和“半拉子”工程、“钩鱼”工程、“王八蛋”工程。同时财政部门还要特别注意建设单位资金来源是否合理,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二是把好施工图预算关。施工图预算是项目施工,合同签定,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和成本核算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项目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工程预算来确定项目招标、投标的标底造价。建设工程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及其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不办有关手续,并限期纠正。三是把好正在实施项目建设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项目建设的检查,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拨款进度进行施工,是否按施工图方案施工,是否有偷工减料,是否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要建立双向反馈制度,对重点项目和财政投资的项目要派出专人进行负责管理,要建立一户一卡档案和台帐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建设速度。四是把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关。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要会同中介机构、建设单位进行“三堂会审”。以设计概算和工程预算为依据,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查建设成本、费用开支,结余资金等,全面分析投资效果,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做好交付使用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建设单位接到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的意见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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