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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核算”,顾名思义就是在集体经济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和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设立“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建立统管帐户,对村集体所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服务中心”的设立,在不增加编制的基础上,可以从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抽调1~2名同志组成。对村级资金实行“十统一”的管理制度,即: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帐方法;统一记帐凭证;统一会计帐簿;统一收、付凭证;统一记帐时间;统一会计报表;统一财务公开时间和统一管理会计工作档案。建立帐务处理程序、资金收支划拨程序、资金约束管理的开支审批程序、民主理财的财务公开程序。取消村级会计岗位、存款户和会计档案保管权,对村级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的报帐制,村级配备一名报帐员,具体负责报帐业务。
二、强化收支管理
(一)加强村级资金收入的管理
1、农业税附加收入,属于村级集体资金,由农税征管部门随农业税正税征收的同时同步征收,五日内缴入乡镇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村设帐。
2、转移支付资金收入,是上级对维护村级正常运转的补助资金。县级政府可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划分不同的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分批核拨给乡镇财政所,按村设帐,实行乡管村用。
3、经营性收入。对于村级的经营收入有村办企业利润、管理费用上交,承包、租赁、投资收益等。由各村报帐员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入统管存款帐户,按村设帐,实行乡管村用。
4、“一事一议”资金收入。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征得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人同意后,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并将“一事一议”筹资计划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筹资,由乡镇统管会计分村记帐,并加强对资金收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作为面向农民的固定收入。
(二)规范村级资金的支出管理
1、计划管理。村级应根据年度农业税附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经营收入情况,在坚持“总量控制、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在依据上级有关定额标准的前提下,编制年度村级支出计划,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农经部门审核后,分送各个管理部门,作为财政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拨付服务中心”的依据,农经管理部门监管的依据,村级支出的依据。
2、实行定项、定额支出管理。村级的收入除经营收入外,主要用于“五保户”支出、村干部工资和村级管理费三项定项支出。乡镇政府制定各项支出的具体开支范围。如“五保户”支出为“五保户”生活补助、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购置、医疗丧葬支出等;村级办公经费为办公设施的购置、水电煤支出、邮电电信支出、报刊订阅、宣传标语等支出,村级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在确保三项支出的基础上,如有结余也可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农业税附加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三项支出的不足和村集体公益事业。
定额支出。一是村干部工资的定额支出。村干部工资和村级办公经费比例以6:4分配为宜。二是“五保户”支出。保证“五保户”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
三、实行民主理财
1、实行预算管理。乡财政所应当建立村级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体系,每年初,“会同农经站、服务中心”指导各村委会根据项目用途和分配定额等当年综合情况,按照“总量控制、量入为出”的原则,通过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程序,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对上年的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2、严格履行拨款手续的报销制度。乡镇财政所对村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基础上严格拨款程序,实行“五看”:一看有无收支预算;二看有无使用计划;三看是否有规定用途;四看使用额度是否符合上级的要求;五看是否根据权限经过审批。乡镇“服务中心”严把报销关,对不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盖章,村委主任签字,乡镇主管领导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的收支凭证,乡镇“服务中心”一律不予受理。对于手续不完备、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报销。对于突破规定的定额、任意改变资金用途,违反政策、法令和制度的违规资金,不但不予受理,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3、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先由村民小组选出村民代表,再由村民代表选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理财小组一般由3~5名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代表村民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审理有关会计凭证;查验村级资产实际存量和监督实施财务制度。村内的财务支出,要定期经过民主理财小组、村委会报帐员和村委主任联审会签,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在乡镇“服务中心”报帐核销。对村委会不合理或者有异议的开支,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拒绝审核盖章。
4、实行年度审计监督制度。以自查互审相结合,在各村依靠“村民理财小组” 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乡镇“服务中心”要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经等部门,定期对村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联审互查,特别是对享受补助人员要核对其补助是否到位。必要时也可委托社会中间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离任的乡镇领导、乡镇“服务中心”负责人和经管人、村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实行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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