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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已经有很长一个历史背景了。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研究政企分开问题;1988年中央已有一套明确的意见和想法。又经过几年研究准备,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开始了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该通知发出后,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认识不足、体制不顺、法规不健全等种种原因,许多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未能实现完全脱钩。
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根据这一精神和党的十五大关于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要求,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中央党政机关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完全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原由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在财务上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后,属于中央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
根据《通知》的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在各部门对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分类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其中建议交由中央管理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盈亏状况进行了逐个查验。经核实,属于《通知》规定的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范围的部门86个,共有直属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536个,资产,总额11198.5亿元,负债总额7673.9亿元,所有者权益4124.6亿元,职工人数285万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1]1(1999年1月2日),对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提出了以下总体处理意见:530个脱钩企业合并重组为337个,交由中央管理的96个,占28.5%;移交地方管理的63个,占18.7%;撤并135个,占40%.该总体处理意见和实施方案下发后,各有关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即行脱钩。各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对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分别进行处理,原则上于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
交由中央管理的96家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其中,财务关系由涉外司归口管理的单位36个,包括外经企业10家,外贸企业15家,旅游企业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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