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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系统征缴社保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 陈焕纪 编辑: 2006/10/08 09:46:04  字体:

  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团结的保护器,是治国安民的大计和推进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工程。陕西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2000年5月依照陕政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接收全省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下同)征缴工作,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自身不能解决且又严重影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问题。

  社保费征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省政府授予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

  由于陕西省政府印发施行的《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仅授予了地方税务机关行使社保费的征缴权;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追缴及加收滞纳金权;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权。致使没有确立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不完整,缺少社保费的管理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复议权等行政执法的权力。使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办法或手段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和解决社保费征缴管理弱化,征缴入库率低,收入任务完成差等的问题。

  二、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人员、业务经费没理顺

  目前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除个别地、市税务局(分局)擅自违规设立了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处)、配备了少量征收人员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市税务局和几乎全部县(市、区)税务局尚未设立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股)、尚未配备专职征收入员;社保费征收管理的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按实际征收入库社保费总额提取06‰的手续费,远不够投入征收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社保费未按规定实行由一个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

  陕西省政府下发实施的《办法》虽然规定全省社保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实际情况却是由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征收,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部分零散参保人社保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保费的征收;人事部门负责财政差额拨款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保费的征收;其他征收难度大的企业单位、个人的社保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省社保费由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征收的现状,不但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具体问题。

  四、社会保险覆盖面很小,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很弱

  目前陕西省实际上仅有75%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财政差额拨款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不含医疗保险),在这75%的国有企业中还有28%属于停发职工工资、无力缴费的。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绝大多数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职工工资高、有缴费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等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从而形成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很小,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很弱。

  五、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保费征收工作不够

  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离开各级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光靠地方税务机关孤军作战难以完成社保费征收任务。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保费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是省政府的责任,与己无关的错误思想。加之有关部门对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支持、配合不够,提供有关征收管理资料不齐全,不能及时期解决银行专户上下脱节、缴费渠道不畅、票据传递不顺、业务经费过少且久托不付等的有关问题。从而造成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中孤军作战、四处制肋、成效不佳,收入进度差的被动局面。

  六、社保费的管理基础薄弱,能否完成收入任务心中无数

  地方税务机关缺少社保管理资料,不能建立社保费征收台帐、征收底册,社保费的基础十分薄弱,在整个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加强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社保费征缴管理的地方立法

  陕西省人大应当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授权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我省实际,借鉴福建省人大的作法,加快我省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地方立法,确立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主体的地位。

  二、尽快批准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并实行由一个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管理

  尽快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省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社保费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征收管理工作日趋繁重等实际情况,研究批准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内设社保费征管处(科、股)、外设社保费管理分局(处或所级)的机构编制和征收人员编制,并且进一步明确全省三项社保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集中统一征收,解决多部门征收社保费的问题。

  三、重新核定社保费征缴管理的业务经费

  应当切实重视解决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业务经费,调查其社保费征缴管理所需要业务经费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共同重新核定全省年度社保费征缴管理业务经费基数。

  四、积极扩大社保费征收范围,增强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

  按照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原则,有能力缴费的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原则,违反《条例》规定,必须给予处罚或强制征收的原则以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五、运用行政管理手段,解决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不够的问题

  省政府应当以强化行政管理为手段,通过采取与下级地方政府签定社保费收入任务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定期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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