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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和思考

来源: 罗祥轩 安仲文 徐国荣 编辑: 2006/11/30 11:40:18  字体:

  调节收入、促进公平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但是,提高费用扣除额只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方面,税制模式的选择、税率和级距的设计以及征收管理都将极大地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现状分析

  要考察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首先应对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有清醒认识。国际上通常是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个人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它的值域为O~1,系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差距越悬殊。我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进入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收入差距过分拉大,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阻碍经济发展,这已成为政府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

  个人所得税以其累进性,被认为是可以矫正不够公平的初次分配的有效手段。要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现实,有赖于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但是,由于过去我国过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功能,而弱化了调节功能,从而使个人所得税调节出现了“贫富倒挂”的尴尬效果。即,工薪阶层税负过重,而对高收入阶层调节力度不够。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即通常所说的工薪阶层。这与此前公布的全国情况基本相同。导致个人所得税“劫贫”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未能全面考虑收入渠道多样化问题,从而导致对不同来源所得的征管不力。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和非规范化,加之这些收入的支付常常并不通过银行转账,而是直接用现金支付,而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这类个人收入而言,个人所得税难以起到调节作用。

  二、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税制设计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基本上有三种类型: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一般认为,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并不具有累进调节的作用。因而公平性较差;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个人所得在减除法定的扣除后累进征收。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而是理想的模式。但是,综合所得税制的建立应至少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检查手段。从我国国情看,上述条件还难以实现,因此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不现实的。目前可行的选择是:实行兼容分类和综合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在对一部分个人所得实行分类扣缴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部分所得进行综合相加后再按累进税率课征。

  关于如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目前有两种意见:一是只将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为综合所得。二是在综合计算前3项的基础上,将综合所得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劳务报酬所得。本文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1)这四部分所得体现的都是个人的劳动或经营所得,性质上相同或相近。当前税制却对这些收入采取不同的减除标准、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算方法,致使同样性质的收入税收负担不同。例如,工薪收入按月计算,工薪中不同项目归并一起计算,却只有一个减除额;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月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换言之,一个月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项目的收入,就可以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减除,每项都可以减800元。(2)取得劳务报酬的人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自由职业者,向社会出售劳务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这些所得如同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样,也是自己的经营所得,税法应该体现对他们的鼓励。(3)实际征管中。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繁多,往往与工薪所得纠缠不清,将其与工薪所得一起并入综合所得,省去了区分两者的麻烦,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既有利于提高征纳效率,也为调节收入分配打下了基础。

  (二)税率设计上应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丰艮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存在不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不公平,两者同为劳动所得,但前者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后者却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不仅缺乏科学依据,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按综合所得征收,则可解决该问题。因此应将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新的综合所得的累进税率定为5级比较适合,比如可采用5%、10%、20%、30%、40%这5级税率。在提高扣除标准的基础上,保留现行5%的低税率,则低收入纳税人可以接受;实践中适用45%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微乎其微,将边际税率由45%降低至40%,不仅可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还可减弱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动机。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

  (一)实现个人收入支付的规范化和信用化

  任何人的任何来源的收入,无论是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承包收入、稿费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收入、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还是偶然所得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如果纳税人的一切收入都能通过银行转账,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只要收入显性化,则偷逃税现象可大大减少。

  (二)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

  加强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即源泉扣缴制,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样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尤其重要。从这些年的实际来看,对工薪之外的个人所得之所以难以有效征管,主要是因为支付单位或个人没有完全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因此,要让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缓和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做到应收尽收,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为达到上述目的,必须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惩罚,如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了补缴未扣税款外,可以考虑处以未扣税款5倍乃至10倍的罚款,并且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加大税收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等,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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