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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民间投资在我国投资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对股息的所得税重复征收,日益成为制约民间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在对国际上通行的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了利弊分析后,提出了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可选择方案。
关键词: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 国有投资 民间投资 方案
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基于法人虚拟说或单一个人税派的理论基础。这一学说认为法人是法律上的虚拟,公司仅是股东的集合体,并无独立人格。对公司课税,就是对股东课税,因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会造成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同时也造成税收不公平和效率损失。
一、我国个人股息存在重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在政策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1998年至2001年,我国国内民间投资(包括股份制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联营经济)的平均增幅为20.4%、11.8%、22.7%和20.3%,而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 逐年回落为3.8%、3.5%和6.7%.目前,在全社会的投资中,民间投资比重与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已经十分接近。1997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的比重分别为52 %、35.9%和11.6%;2001年这一比重已变为47.3%、44.6%和8.1 %,国有投资比重与国内民间投资所占比重已相差不到3个百分点。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年提高,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 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①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国家的主体投资主要依赖于国有投资,民间个人投资较少,在此情况下,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现象也较少存在。所以在税制设计上,基本采用的是古典税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税收政策对股息所得征税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向股份公司投资,公司分配股息前,投资所得在企业环节要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个人从公司取得股息时,在持股者环节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个人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实际上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所得税,我国个人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复征收所得税问题。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33%、个人所得税20%计算,股息的实际所得税税负为46.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在社会总投资的份额逐渐增大,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愈显突出,目前已产生了不良后果:一是股息重复征税造成的实际税负提高,影响了私人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已成为制约民间资本投资的一个主要因素;二是使企业倾向于债务融资而不是权益融资,或者企业难以吸引权益融资,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这不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问题;三是引导企业(大多为上市公司)向减少甚至不愿意发放现金红利的方向发展,这种做法的结果是更加鼓励证券交易的投机行为,同时也不利于在当前证券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增强个人投资者的信心,拉动市场;四是引导个人投资者采取多种偷逃税行为逃避纳税,如私人投资企业为了逃避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大多采取不分配红利、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方式转移股息。同时,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还出现了个人投资者不向企业投资,而改为借款给自己的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加大了税前扣除数额,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二、国际通行的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及利弊分析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消除或减少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方法一: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个人股东参股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用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有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该方法的弊处在于:(1)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定,明确本年度实现利润中多少用于个人分配;(2)税务机关征收时需准确掌握企业中个人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
方法二: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照常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个人取得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简化征管,操作简便。该方法的弊处在于: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方法三: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实现利润,不论分配与否,都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分配给个人的投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免这部分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有利于严格征管,避免因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诱使企业钻空子;(3)个人投资所得的所得税税款入库期提前,国家可以提前使用这部分资金。该方法的弊处在于:(1)企业所得税正常征收,鼓励个人股息分配,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2)计算复杂,个人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手续繁琐。
方法四: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以低于对未分配利润课税的税率征税。在企业环节,未分配利润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以低于未分配利润的税率征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所得税照常缴纳。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可部分消除重复征税;(2)可鼓励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该方法的弊处在于:征收时要准确掌握个人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
目前,实行消除或减少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国家大部分采用的是第三种方法。
三、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选择
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了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依靠国家发行国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政府投资发展经济,可以起到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要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则不能长期依靠政府投资。应逐渐加大民间投资的比重,最大限度地用民间投资替代政府投资,从而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藉此,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应围绕着政府投资逐渐淡出、启动民间投资来做文章。
目前,我国民间投资启动的障碍之一就是个人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重复征税。对此,税收政策应及时调整,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鼓励民间投资,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目的,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当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遵从法人虚拟说的理论基础,应将个人资本从投入、运营至分配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资本投资的整体过程。基于全球经济萎缩的形势,刺激投资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据此,税收政策也应与之配套调整,个人资本在公司运营阶段产生的所得只是中间所得,只有分配给个人的股息所得才是最终所得。因此,在对个人股息征收所得税时,应将其在投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
二是判断股息所得税负的轻重,应以最终所得完税后的实际税负为准。
三是为了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于公司用于发展生产,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33%,个人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所以,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重点应在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方面做文章。
四是因目前我国对独资、合伙企业已取消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所以,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结果,是使消除后的个人股息的税负与独资、合伙企业中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趋于一致。
五是由于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是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而设计的,为了不给国家造成单方面的预算损失,因此,不应将享受对象扩大到不在本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股东。
遵循上述原则,在方案设计时,应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目前,在我国有以下几种方案选择:
一是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以低于对未分配利润课税的税率征税。
四是在企业环节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对个人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是在企业环节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对个人的股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上述五个方案:
方案一用于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于公司用于发展生产,但是企业所得税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个人股息所得的实际税负为20%,低于独资、合伙企业中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违背了本文前述的第4条基本原则。
方案二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基本一致。但是,企业所得税正常征收,不利于资本留用于生产环节,且计算抵免复杂。同时,在所得税收入级次上,由于我国现行部分所得税归属不同地区,跨地区退税无法操作,征管难度大。
方案三在设计降低已分配利润的税率时,结合 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设计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趋于一致。同时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还可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
方案四虽然操作简便,但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不利于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
方案五与方案四的问题基本相似,同时其总体税负高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没有完全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
根据我国目前急需启动民间资本投资市场的现状,在中国现行税制模式下设计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其方案应有利于实现三个目的:一是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二是总体税负应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基本一致;三是个人所得税正常征税或少减免,保证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安定。综上分析,只有方案三实现了上述三个目的,即:一方面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减征程度的设计,将个人所得税20%的税负因素考虑进去后,则可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趋于一致。所以,现行税制模式下,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设计,可考虑采取这一办法。
今后,如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税率全部降低,可改为: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再根据当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企业所得税边际税率、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高低,重新选择合适的方案。
参考文献
杨 斌《比较税收制度——兼论我国现行税制的完善》,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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