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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其中,金融企业税收特别是银行业税收更是中央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金融税制是否科学不仅直接影响到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也成为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金融税制曾经多次调整,但现行金融税制仍遗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没有与市场经济接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银行业已开始了与国外同行全方位的竞争,一年来的较量是惨烈的,国内业界已切身感受到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及时改革金融税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要求,提高银行业的整体经营效率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一、金融业税收制度
按照税收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共设28种税,划分为七大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上述各种税收,就企业而言,盈利的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的行业需分别缴纳不同的税。工商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缴纳营业税等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业税制。它主要包括:第一,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劳务收入课征营业税;第二,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利润课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房产税等。因此,根据我国税法,国有商业银行应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主要纳税负担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现行的金融税制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税制在税种结构、税率水平、税收负担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国有银行流转税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这转税种,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银行营业税
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税基为营业总收益额,税率为4%.
1958年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家银行免征工商统一税。
1982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扩大对银行业务收入征税,税基为银行从事经营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
第二阶段: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银行营业税(1984—1994)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实施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将金融保险合列为一个税目征收营业税,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这是我国现行银行营业税政策的前身。税基为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第三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银行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合列为一个税目,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税基为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营业额,税率为5%.按照银行经营的不同金融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可分为三种:一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二是以利息收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三是金融服务性收入。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单独就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199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以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同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从2001年月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6%;2003年1月1日起,税率为5%.同时,更改缴纳营业税计税时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末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这一规定意味着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执行的会计核算原则由权责发生制改为在一定条件下的收付实现制,并允许5年内将2000年底前按权责发生制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抵减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营业额。
三、金融税收与经济发展金融税收顾名思义就是来自于金融业的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特别是1994年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后,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业已成为我国GDP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对外开放程度高等特点,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为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金融业已成为保证中央政府收入的税源大户。
1.90年代以来,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保持稳定增长。
1991年GDP为21617.8亿元,2000年为89403.6亿元,增长4.1倍,年均增长15.2%.而同期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分别为1288.1亿元和5217亿元,增长也为4.1倍,年均增长15%.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稳定地保持在5.95%左右。
2.金融保险业税收增长平稳,国有商业银行是全部金融税收的主要贡献者。1997-2001年金融保险营业税合计2618.01亿元,其中银行业为2268.58亿元,占86.65%,四大国有银行为1481.29亿元,占56.57%.即使在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迅速发展的状况下,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占有近50%的营业税缴纳份额。据统计,1984-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至税制改革前的十年间,四大银行共缴纳营业税576.56亿元,税率为5%,年均57.7亿元;1994-1996年税制改革后的三年,共缴纳营业税612.03亿元,年均204.01亿元;1997-2000年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后的四年间,共缴纳营业税1337.08亿元,税率8%,年均334.27亿元,为前13年总合的1.12倍。
3.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自1994年以来,金融保险业以较高的纳税额为国家财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首先,银行营业税税率自2001年起从8%逐步降低到5%,实际上只是恢复到了1997年的税负水平;其次,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中,金融业所得税改革严重滞后于其他行业。表现为:1994年税改时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但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继续按55%的税率计缴所得税,一直延续到1997年1月1日才下调为33%.换言之,金融企业所得税改革比其他企业整整滞后了三年。而这三年恰恰是我国通货膨胀程度较高的三年,是金融企业名义收入高于实际收入的三年。金融企业除了必须负担远高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外,还必须承担高通货膨胀的额外负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几年金融保险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为我国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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