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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把增值税转型试点误作税收优惠

来源: 会计论文网 编辑: 2008/11/11 14:18:53  字体:

  一、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

  今年7月1日,东北地区三省一市8个行业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已进入第3个年头。试点持续时间的拖延,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和考虑,但在由试点到向全国推广的等待期内,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在很多场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被误作为税收优惠措施。比如,最近有消息说,为了给中部崛起战略注入一些“实际”内容,有关政府部门正在酝酿把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扩大到中部地区,并且直接照搬东北地区的既有做法。又如,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活动,要求加入增值税转型的试点。

  二、增值税转型试点不是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转型,可通俗地解释为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或计税基数的缩减。在以税率为主其他要素不变的条件下,这肯定会带来增值税税负的下降。从表面上看,哪个地区率先实行了增值税转型,哪个地区的企业就获得了减税的效益。也正因为这样,当一个或几个特定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而其他地区仍然沿用原有税制时,因税制差别待遇带来的地区间的税负不均等,极易让人们把增值税转型看作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然而,注意到如下的几个细节,有关增值税转型改革意义的疑云,便可能被一举驱散。

  一是增值税之所以要进行转型改革,是因为诞生于13年之前的增值税税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经济社会环境。13年前,我国面临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要求我们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抑制企业投资;异常拮据的政府收支状况,要求我们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来提升政府的收入水平。因而,在政策设计中,增值税实行较宽的生产型税基,是一种必要和历史的选择。13年后的今天,我国的通货膨胀压力已大为缓解,政府收入稳定增长,我们已有能力来讲究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增值税税制的优化。所以,增值税的税基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也是当前的一种必要和历史的选择。但是,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毕竟是立足于全国的增值税整体税制的调整,而不是专门针对哪一个地区量身打造的特殊安排。

  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所以要试点,是因为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2005年,来自国内的增值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已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8.2%.其变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来进行。所以,先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便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中的合理选择。

  三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所以要选择在东北地区试点,是因为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方案的谋划过程中,时值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在能够拿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种举措中,加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也就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四是作为流转环节课征的税种,增值税的本来属性是中性税。它的基本功能是为政府取得收入,而主要不是用作调节经济的手段,并且不宜于实行税制上的差别待遇。而调节经济的功能及其在税制上的差别待遇,应由其他的相关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来担当。世界各国所常用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不论是基于吸引外来投资的需要、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往往都是通过所得税或其他直接税种的设计来操作的。这就意味着,即便我们要启用税收优惠措施来达到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目的,那么,在增值税安排上的优惠,并非现代税收制度背景下的适当选择。

  三、避免将增值税转型试点误作税收优惠来操作

  其实,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持续时间的推延,特别是在积累了足够经验的条件下迟迟未能转入向全国推广的进程,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合并要“捆绑出台”,从而通过两个税种改革所带来的税负增减效应相抵,降低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改革可能遇到的阻力。故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持续时间的推延以及试点范围的拓展,甚至包括各地呈现的争取试点倾向,都不是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应有之意。

  鉴于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的启动仍需时日,而因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所带来的税制差异已引发了诸多难题,所以,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过渡期内,特别需要避免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误作税收优惠措施来操作。否则,增值税全面完整和相互连贯的征扣税机制,将受到力度更大与范围更广的冲击;适用于试点地区同其他地区增值税制差异的扩大化,也会诱发更为严峻的偷逃税行为。而且,一旦增值税失掉了中性税种的属性,也会给未来的增值税制改革及其运行设置障碍。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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