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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生的数十年不遇的雨雪冰冻天气,给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公路、铁路、电力等受到影响,10省区3000多万人受灾。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8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
面对自然灾害,应加紧建造防灾设施,消除灾害发生的隐患,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在防治自然灾害方面,有很多卓有成效的措施。但是,综合来看,防治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还不尽完善。在《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都没有涉及税收的内容。在现代社会,自然灾害与税收关系越来越密切。自然灾害一方面会造成社会经济损失,使税收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会使特定时期财政支出显著增加。因此,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发挥税收在防灾救灾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一、当前我国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特点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比较集中于农、林、牧、渔等基础行业。我国陆续制定了多项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但其中有超过1/3是针对农、林、牧、渔、矿业的。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调节手段比较单一。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应对自然灾害的损失处理主要以直接减免税收、冲减应税收入(所得)和捐赠扣除为主,其他的方式较少。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六项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上,税收优惠可以通过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减免税、退税、成本核算、税项扣除、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多种手段实现。由此可见,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处理方式还不够丰富。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税种法律法规中。目前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分散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单个税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应对自然灾害的政策体系。自然灾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特殊情况,应当有一套在特殊时期便于有效执行的税收政策体系。
当前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不大。科学技术和物资设备对防灾救灾的作用十分重要,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对此予以支持。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购置的防灾自救设备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的。现行税收政策中,还没有专门对企业采用的用于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优惠政策。
税收征管配套措施还不尽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一般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另外,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当前,自然灾害的种类不断增多,重大自然灾害早已不限于风、火、水、震了。如,2003年的“非典”疫情就是比较特殊的自然灾害。但是,目前在要求企业提供的延期申报资料中,没有关于自然灾害种类及相关信号级别的认定材料。对于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自然灾害也没有统一的税收服务操作规定,只能按个别企业特殊情况来处理。此外,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企业的发票、账簿、税控机等纳税资料和物品也可能会同时遭受损失或丢失。税务部门应当从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出发,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及时对灾后纳税资料作出处理。
二、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体系的思考1.整合应对自然灾害现有政策,形成规范统一的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体系。
应当在保证各税种政策完整的情况下,整合目前分散在各税种中的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形成一套统一的、便于有效执行的、适于预防和灾后重建的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体系,使不同企业能够迅速理解和享受到税法的优惠。
此外,从受灾严重地区的做法来看,税收政策正在成为一种有力的救灾措施。广东、湖南、重庆等地在灾后重建方面,出台了一些税收措施,但大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一般是针对当年或某次自然灾害制定的。就全国来讲,完成一套规范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体系很有必要。
2.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税收应急预案,作为自然灾害发生时启动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条件。
从表面上看,应对自然灾害是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与税务部门似乎没有直接关系。从救灾措施上看,更多的是财政资金的支出。但实际上,税收可以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和资源,支持防灾救灾,既能缓解财政压力,又能从长期预防的角度降低自然灾害的发生。
3.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加大对应用防灾救灾技术、产品、工艺的税收优惠力度。目前我国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给予税收支持政策,但是对防灾救灾技术、产品、工艺的应用还没有相关的政策优惠。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广泛采取防灾救灾技术、产品、工艺,自然灾害的破坏程度会大大降低。
二是拓宽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范围。从税种上看,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绝大部分税种的收入都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因此,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范围应尽量扩大到所有税种。从自然灾害发生过程来看,用于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物资、技术、设备、工程、投资等,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丰富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手段。应结合自然灾害种类、级别等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对捐赠、金融机构贷款等适当放宽税收政策。一方面灵活应对自然灾害影响,另一方面吸引资金和技术流向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尽快消除灾害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完善灾害时期纳税服务。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企业不能按时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目前对延期申报规定比较严格。除需税务部门批准外,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时,企业的生产经营很可能受到长期影响,纳税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因此,笔者认为,应按照实际灾害种类和级别,分别规定不同的延期申报时限。
此外,在发票和减免缓退税管理中,税务部门应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受灾企业和群众能在最快的时间内享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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