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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问题

来源: 编辑: 2001/12/26 00:00:00  字体:

  一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可以采取三种征税原则,即优惠原则(又称从轻原则)、平等原则和最大负担原则(又称从重原则)。一国采取哪种涉外税收原则,与其吸引外资的政策是分不开的;同时,也会随本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而有所改变。目前,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多实行平等原则或优惠原则,尤其是从80年代以后,一些过去对外商投资持谨慎或限制态度的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改变了立场,平等原则逐渐成为这些国家对外商征税的指导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实行对外税收优惠原则,还是实行平等原则,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发展中国家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据一项对32个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查,有近一半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许企业对符合优惠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或使用的当年提取一笔初次折旧(initial allowance),初次折旧占国家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较大,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折旧提完。也有的国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韩国规定,投资于高科技项目或厂址设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新加坡规定企业在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务和科研开发等领域投入固定资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资额50%的初次折旧。

  2.投资税收低免

  投资税收抵免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较低,但有的国家规定较高。如马来西亚规定为25%,墨西哥规定为30%。

  3.费用加倍扣除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一些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发展,规定企业在这些项目或领域的费用开支可以按超过实际费用开支的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少纳一部分所得税款。如赞比亚规定用于促进出口的费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规定用于职工培训的开支可按300%扣除;等等。

  4.再投资退税

  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润已负担的税款可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乌拉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国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有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5.免税期规定

  免税期是所得税优惠措施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在对32个发展中国家的税制调查中,有32个国家规定有免税期。在具体实施上,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对各类所得都适用,例如企业的创业期免税;有的则规定对特定种类的所得实行免税期,如对出口加工利润实行免税期。免税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在马来西亚,企业的免税期长短要受投资额、投资地点、雇工人数等因素的影响。免税期短的2年,长的一般5年~10年。有的甚至规定更长,如象牙海岸规定免税期可长达25年;突尼斯规定免税期为20年,以后企业还可以再享受10年的部分免税。免税期一般都从企业投入正确生产经营之日算起。另外,一些国家如泰国、韩国等还规定,企业的免税期过后,还可再享受一定时期的减税待遇。泰国和韩国规定的减税比例为50%。

  6.特定收入免税

  即规定企业取得的特定项目的所得免税。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免征所得税。

  7.低税率优惠

  即对一些特定部门或地区的企业实行较低的优惠税率。如越南对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10%的税率,对从事重工业的外资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一般税率为25%)。又如新加坡,过去对一般公司实行30%的公司税税率,但对1986年4月以前的出口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公司等实行10%的优惠税率。不过,总的来看,实行低税率优惠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并不很多。

  8.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不变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还与外商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稳定不变。稳定期最长可达25年。例如喀麦隆、刚果、加篷、中非共和国等就采取这种做法。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定税收优惠,一般都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目标联系起来。税收优惠的目标一方面是增加本国的投资总量,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税收优惠,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来考虑:

  1.产业行业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新加坡《新兴工业法》规定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税期。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区政策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为此,一些国家规定对在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亚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的另一项内容,是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要。为此,一些国家也对这种新兴地区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

  3.出口政策

  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许多都规定了对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以及不在出口加工区但产品100%出口的企业提供所得税免税优惠。越南对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给予一年免征、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优惠。

  4.技术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引进技术,促进外国投资者向本国进行技术转让,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如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5年的免税;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也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

  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固然有利于吸引外资,但也会牺牲一部分本国的税收利益,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交而实行税收优惠必须慎重,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优惠的程度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应从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税收优惠的程度。

  投资环境是指影响国际资本完成其自身职能的一切外部条件,它包括许多因素,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其他还有自然资源状况,劳动力素质、市场机会、政局稳定等因素。外商是否到一国去投资,要看这个国家的整体投资环境,并不会只看税负是轻是重、税收优惠是多是少。当然,税负的轻重确实也是影响外商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如果一国政局稳定,而且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技术水平高、国内市场广阔,那么,即使该国没有很多的税收优惠,只要税负正常,对外商没有歧视性,外商仍然会愿意到该国去进行投资。在发展中国家,我国是向外商提供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之一,但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在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所作的调查,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来进行投资,看中的主要不是我国的税收环境,而是我国安定的政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他有利条件。而税收优惠给我国税收利益带来的损失却相当可观。据统计,1995年,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少收660亿元,占当年GDP的1.2%。所以不少国内外专家主张取消这些税收优惠。1993年11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顿。费里德曼在我国访问时就曾指出:“大多数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是为了赚钱,如果他们通过有效率的生产和技术合作赢得利润自然是好事,可一旦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主要财富仅得益于盲目的减免税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则中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引进了潜在危险,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许比实际引进的外资大得多。因此中国在引进外资时不应忽略经济学中的一个原则,即一种双方都受益的交易才是好的交易。”

  2.发展中国家不应为吸引外资而开展税收优惠竞争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态度的转变,发展中国家纷纷取消或放松对外国投资的限制,而且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趋势,即各国竞相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而且相互攀比,不断加大本国的税收优惠力度,从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形成了一种税收优惠的竞争局面。例如在东南亚国家中,泰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5%,但由于有大量的税收优惠,实际税率只有28.5%;马来西亚公司税的名义税率为32%,但实际税率只有18.3%。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包括地方附加税),但实际税率只有12.9%。这种税收优惠竞争使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超过了合理的程度,从而给这些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收入损失。而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与发达国家(投资者的居住国)缔结税收协定或协定中没有税收饶让条款,而且这些发达国家又不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投资所得免税,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并没有使外国投资者真正受益,只不过是把本国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转让给了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目前,印度尼西亚、摩洛哥、拉脱维亚等国已逐步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他发展中国家能否效仿还有待时间来证明。

  3.税收优惠要注意导向性,并应及时调整优惠对象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应以特定税收优惠为主。既然是特定优惠,优惠的政策导向性就必须十分明确。而这种导向性又必须紧扣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目标,一旦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国家所提供的税收优惠也应相应调整。在这方面,韩国有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60年代,韩国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实现“出口主导型经济开发战略”,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吸引外国资本直接投资的法则,并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以促进出口为导向的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进入80年代以后,韩国提出了“科技立国”的口号,并制定了政府主导型的科技发展体制。由于这时韩国已实现了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目标,并且已从一个资金短缺的国家转变成为一个资本充裕的国家,所以,从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开始调整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取消了与出口政策相关的税收优惠项目以及对宾馆、饭店投资的一般性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鼓励发展高科技项目方面,从而使税收优惠与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一致起来。韩国的经验表明,随着国家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做相应调整,不能搞原则不明确的、或一成不变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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