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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来源: 余 敬 编辑: 2006/02/21 00:00:00  字体: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政府赋予境内的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的权利及要求他们承担的义务同本国人大致相同。税收国民待遇是指外国企业和商品在一国的税收负担同该国的企业和商品一样。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实行的不是一般的国民待遇,而是超国民待遇。这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很有必要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这种超国民待遇的消极性是十分明显的,并且是不适应新时期吸引外资的目标的。

  一、超国民待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内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国内企业的地理比较优势被抵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一直不到10%,而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约占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征税款的70%;而内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1994年税收改革之后,税收优惠得到清理整顿,实际负担率达28%,享受的税收优惠约5%,约占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征税款的15。15%。从生产经营所面临的税收环境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是相悖的,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我国某些产业被外商投资企业控制,甚至被垄断。我国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内企业的冲击将更大,如果不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会使国内企业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2、使我国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财政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宏观调控无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导致它们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与其规模不成比例。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值占我国GDP的8%,而缴纳的所得税却不到GDP的1%。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实际增长了57。1%,但也仅为75。59亿元。而同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占GDP的1。2%,损失收入达660亿元,其中还不包括贸易税和增值税。更有甚者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假亏损”和“假合资”。在合资企业中,属于国有企业嫁接合资项目的,多为原本的纳税大户,一经合资便直接减少税收收入,使原本属于国家的一部分收入白白落入外商手中。

  二、重新调整引进外资的指导思想

  1、我国引进外资目的发生重大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与储蓄快速地增长,我国利用外资已到了由数量目标向质量目标转化的时期。利用外资应从数量转到质量和效益上来,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将主要靠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转变为靠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和建立富有吸引力的市场来吸引外资。

  2、我国引进外资的出发点要随形势变化而变化。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投资环境较差,采用税收优惠加以弥补,确实起到了吸引外资的作用,尤其是在吸引港、澳、台外资方面。但是欧美等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比重仍较低,主要是因为他们更看重市场条件而非税收优惠。众所周知,跨国公司是当代世界技术创新和传播的主要载体,拥有现代最先进的经营经验,拥有跨行业、跨地域、跨国界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网络,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我国利用外资要上质量、上档次,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是必然的选择。所以,在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世纪之交,我国面临的当务之急是遵循国际惯例,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取消对外商的特殊优惠,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同时,在市场准入、利润汇出、法律透明度等方面同样给予外商以国民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大型跨国公司来我国投资。

  三、重建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和质量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在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外统一适用”的做法。实行内外并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对外商的特殊优惠,是不会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的,更不会导致大批外商撤资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存在适度问题。所得税优惠吸引的是外商的直接投资,直接投资风险大,企业规模更应适度。所以对某些外资的流动不必大惊小怪,也许一些不适合我国引进外资的项目撤走,是有利于我国产业发展的。至于一些主要依靠税收优惠获利和技术水平低、竞争力弱的外商投资企业被淘汰出局,相应减少一些外资,也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事情。

  ②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毕竟有限,尤其是吸引不了国际型的大企业。

  ③统一税收优惠,并非没有税收优惠。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投资的国别选择所看重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负差异,而不是东道主国企业之间的税负高低。事实上,我国的实际税率在东南亚地区是最低的。如果再考虑我国巨大的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以及推出的改革措施,是不会发生大批外商撤资现象的。

  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在具体实施时,还可以采取必要的辅助措施。如在两年内保留现有外商享受的税收优惠,既保障外商的既得利益,同时也为平稳过渡创造条件。此外,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税收优惠单独立法,体现税收的严肃性与法律性。

  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①税收优惠的总量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吸引外资的主要目的是发展我国经济,从而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而不是削弱我国的整体实力,更不能为吸引外资降低我国的宏观经济力量。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导致财政困难以及对国内企业的变相收费,以费代税,最终会适得其反。

  ②税收优惠项目的选择要考虑投资对税收优惠的弹性。有些基础行业、微利行业,即使税收优惠再多,投资也不会增加很多。因此,不如减少税收优惠,增加财政收入,由财政去投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稳定地吸引高质量的外资,不断优化外资结构,而一些投机性强、技术含量低、资本规模小、主要靠税收优惠获利的外资项目就难以进入和立足了。

  ③要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税收优惠的重点要由普遍受惠的外商转向高科技投资的外商,改变税收优惠对于外国投资者人人有份的现象,转向支持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只要是有利于我国高科技发展的外资,就可以得到税收优惠,而参与我国本身就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的外资将得不到任何税收优惠。外商想通过我国税收优惠,凭借成本优势,击垮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内企业,抢占市场将是不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紧扣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目标。一旦情况发生变化,税收优惠政策也相应调整。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把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产业技术方面,突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④要注意税收优惠机制的灵活性与严肃性。实行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税收抵免、纳税扣除、再投资退税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虽然表面上对于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同样适用,但在国内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对外资更有利。

  ⑤要注意税收优惠的成本与效率,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充分考虑税收优惠的收入成本、管理成本、社会成本,对税收优惠的效率与其他经济手段的效率进行对比,通过对不同优惠方式所付出代价孰小的比较分析,确定效率最佳的优惠方式。此外,实行税收优惠,还要力争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取得对方国家的税收抵免,这样才能使外商真正得到来自我国的税收优惠。

  ⑥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均应附加明确的、操作性强的限制条件,以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和防止偷税、漏税,也就是说各种税收优惠对象的认定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条件,不能模棱两可。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套科学的指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界定,而不能将权力下放给有关部门就万事大吉。只有这样,才能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该得到优惠的得到优惠,不该得到优惠的得不到优惠。

  ⑦要考虑我国在加入WTO的义务方面的承诺,因此在五年后的全面开放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随经济形式的变化而变化。样,才能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该得到优惠的得到优惠,不该得到优惠的得不到优惠。

  ⑧要考虑我国在加入WTO的义务方面的承诺,因此在五年后的全面开放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随经济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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