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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税收一体化趋势也更加明显。我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结合,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税模式的转换;(二)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缴相同的税;(三)公平税负,设计合理的税率;(四)逐步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五)与国际接轨,减少税收减免范围和项目;(六)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和效率;纳税单位;税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税收一体化趋势也更加明显。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但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也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某个国家的经验,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进行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少走弯路,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税模式的转换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和所得税制。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它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模式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所以,在现阶段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切合实际。鉴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功能,应尽可能多地将应税所得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除税法明确规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实行按年综合申报纳税,以年度为课征期,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同时,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二)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缴相同的税
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这也是个人收入差距的最终体现。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去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现行个人所得税从收入角度来设计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它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因素扣除法,因而不能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设计税率和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如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而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包括几代同堂的情况。为了征管的方便和有利于公平合理,设计税率时般以三口或四口的核心家庭为基本出发点;对于一个家庭生活有两对夫妇(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纳税单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即以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扣除费用额的确定,要以定率和定额相结合的扣除法,即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家庭的调节,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实际收入额确定扣除额并实行指数化。据统计,2000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为7524.98元,据此可确定当年个人的费用扣除额为8000元(因为2001的数字可能高些),这是每个家庭成员的扣除额。如果是三口之家,则年度扣除总额为24000元;四口之家则是32000元,依此类推。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税率的设计,要根据税负水平作测算后确定,原则上应对联合申报优惠一些,以利于实现纳税单位的转换。但不能差别太大,破坏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三)公平税负,设计合理的税率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个人所得税改革,始终离不开税率这个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最低是5%,最高是45%.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大部分为工薪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率设置确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税率的设计,要体现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应考虑到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衔接,最好与将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不能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明显减少。对其他征收项目的所得,适用的税率应该比现行的20%要高,可以比综合项目的最高边际税率略低一、二级,最高边际税率不能过高,级距不能太多,以免损失效率。为此,可以设计这样的级距和边际税率:2000年,我国年人均收入达到9484.67元(取整数10000元)的家庭为高收入家庭;收入在13390.49元(取整数15000元)以上的家庭为最高收入家庭。在这个基础上,将特别高收入家庭分为三等,分别为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这样,上述年人均10000元、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5个人均收入水平点,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可作为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的临界点。以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一个老人的四口之家为例,级距临界点分别为8000元、28000元、88000元、208000元,税率表如下:
────┬───────────────┬───
级次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8000元的部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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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80(用元至28000元的部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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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28000元至88000元的部分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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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88000元至208000元的部分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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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208000元的部分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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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了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各种不同家庭(包括单身)可依此类推规定不同的税率表。
对实行分类所得税的其他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25%的比例税率,不能扣除任何费用,按次纳税。通过减少累进税率级距,合并或降低部分税率,区别对待不同所得,用较高的税率对高收入阶层,用较低的税率对大部分中低收入阶层,这样才。能既有利于组织较多的财政收入,又可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四)逐步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现行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我国要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的应用原则。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或没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国连续5年每年逗留180天以上者,从第6年开始,确定为永久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不论是否汇入我国)承担无限纳税人责任。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逗留180天以上者,为我国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应税所得承担纳税责任;但境外所得按汇入原则承担纳税责任,即汇到我国的部分才要纳税,没有汇入的部分不纳税。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逗留不超过180天者,为非居民,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责任。
从纳税人范围看,应该将其自然人性质的独资、合伙、合作经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界定不清的问题。
(五)与国际接轨,减少税收减免范围和项目
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的项目纳入了征税的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源流失,杜绝征收漏洞。根据我国国情和税收实践,可保留的减免项目应包括:(1)失业救济金或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2)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3)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各种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4)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除此之外,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新情况,调整应税项目,扩大税基,合理确定免征额,严格控制减免税。
(六)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低效,偷、逃、避税现象十分普遍,税收流失严重,其前提就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存在税基隐性、征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对此应从源头上抓起,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但是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一家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具体有:
1.税款的缴纳。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是:平时由支付收入的单位扣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综合申报;原先已预缴的税款可予以抵扣。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没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可采用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2.征管措施的完善。一是要强化代扣代缴,普遍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典型案例,坚决予以曝光,一抓到底,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三是源泉监控。除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外,银、税、企、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堵塞漏洞。
3.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一是尽快建立财产登记制,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财产来确定其收入,加强对财产税和将来开征的遗产税的税源控管;二是完善存款实名制,不仅在各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存款实名制,而且要在实现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存款实名制,以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三是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四是尽快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改进现金管理办法,尽量减少现金流量,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使个人的主要收支活动,尽在税务机关的掌握之中,彻底摆脱现在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
4.要继续修订、充实《税收征收管理法》,尽快下达实施细则,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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