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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产业化调整中税收政策取向

来源: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刘 军 编辑: 2006/02/22 00:00:00  字体:

  一、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高科技企业制定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政策已经不适应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较多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方式上的不足。

  我国在对高科技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采取的是直接优惠的方式,即减免税。以免税期为例,在免税期内的企业税率为零,而在免税期结束后税率是正的。免税期对资本使用成本有着三种影响,一种正的影响,两种负的影响。在免税期内,零税率对投资的影响是正的。然而,折旧扣除现值的减少和随着趋近免税期末这些折旧扣除的价值提高、会抑制当前的投资。免税期对投资的总体影响取决于资本消费后扣除和税收损失可以结转到免税期以后时期的程度。在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情况下,倘若某企业处于亏损状态,那么在初建时期被课税可能会得益。倘若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这种情况下的实际补贴可能过于慷慨。免税期为投资者把应税所得转移到享受免税期待遇的活动上从而为获取税收营利提供了机会。免税或是以牺牲长期投资为代价而鼓励短期投资。况且由于税收本身的扭曲效应,这种直接优惠还将严重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干扰正常的市场活动。

  (二)现行税制设计上的不足。

  1、增值税设计上的不足。

  增值税的类型包括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我国在经济发展初期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以保证较稳定的财政收入。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款。而高科技企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生产型‘赠值税实质上增加了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资。此外,”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购入固定资产重复征税,造成出口产品价格包含某些税收成分在内,不能实现充分退税,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处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影响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另外,从高科技企业来看,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物耗减少,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宣传广告费等间接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大,但都不准抵扣,导致进项税额少,税负重。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最终将转嫁给消费者,不由企业本身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受资金回流、价格等因素影响,高税负难以全部转民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挫伤了企业对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俏积极性。

  在增值税的确认原则上,实行的是在销售时确认销售收入。由于高科技产品自身的特性不同于一般产品,存在发出货物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甚至退货改进等诸多环节,时间经历较长、情况复杂。所以高科技产品发出后,销售并未最终实现,企业没有收到货款。这样企业不仅要垫付研制生产科技产品的成本,而且还要提前垫付税款,挤占企业本身就不足的资金,使企业无力投入更多的资金从事科研开发。

  2、所得税上的优惠。

  由于高科技企业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投资者赢利与否的不确定性极强。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在鼓励投资者的投资动机上还有所不足,更多的优惠政策倾向于高科技企业,对投资者的优惠很少;同时在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上,主要是对单位(如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如上文所说,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有五个阶段,在种子期和创业期对具体科技产品可能只有初步设想,很难有成品拿出,这时的企业是急需政策上的援助,但优惠政策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革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同时促使企业只关心技术成果的应用,而不注意对科研开发的投入。而且一旦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样就造成了优惠的泛滥。相反地某些企业的有利于科技进步的项目或行为却因为未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而难以享受到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

  在对研究开发人员的收入征税问题上,没有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由于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是具有较高生产力的代表,在计税工资的起征点上实行无差别待遇,尤其是当前工资的结构和内容都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特别是私营、股份制企业的工资包括了住房、医疗、保险、交通等方面的内容,工资收入较高,还适用800元/月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显失公平。

  对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实行优惠,而对开发区外的企业,即使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很难得到优惠,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仅注册。这样即违背了税收优惠原则,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还内外有别,其主要体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以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内资的优惠上实行差别待遇,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发展科技产业以及科技产品出口。

  (三)税收征管上他不足

  高科技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其办公自动化水平很高,且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有意偷逃税的现象较少,用管理一般企业的思想和方法来管理高科技企业,必然阻碍其发展。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上,由于一般高科技企业产品开发周期长,在其试制或小批量生产阶段就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法取得和使用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与一般纳税人企业交易、严重阻碍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电子化征税已成为新方向时,由于税务局的计算机网络尚未与纳税人的计算机接通,纳税人仍需上门申报。增加了纳税成本,且纳税的电子审计还是空白,纳税人不得不保持人工和电子两本账,加大稽查成本。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如上文所说,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多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务之急。2000年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定的政策法规,如3月31日颁布的《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6月24日颁布的《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人以及9月22日颁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在一定方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上的问题,但还没有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本文通过借鉴韩国政府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的措施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鼓励研究开发方面。

  1、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以及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适当在高新技术行业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包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并允许再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其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3年到期时未使用的部分,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照章纳税,并加收该税金按一定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2、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的税金扣除。

  在2000年6月24日的国务院通知中,规定了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甩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其适应范围过窄,应进一步对企业通过自主、委托或合作方式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指专职研究人员的人头费、研究用材料等),人才开发费用(指国内外委托教育培训费及技术研究费、公司内职业培训费等)可享受税金扣除优惠,并且这种扣除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7年)逐年结转。具体扣除方法有以下两种供企业选择:(1)按课税年度技术和人才开发资总支出金额的5%(中小企业15%)进行税金扣除。(2)以课税年度前两年技术、人才开发费的平均数为基数,对超过基数的部分(即增量部分给予50%税金扣除)。

  3、研究实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金扣除或快速折旧。

  内设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购置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实验用设备,可享受税金扣除或加速折旧。企业可按以下两种方法选择:

  (1)研究实验用设备按投资额的5%(国产器材则为10%)享受税金扣除。

  (2)研究实验用设备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快速折旧。

  4、学术研究用品减免关税。

  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联合作,进口科学研究或产业技术开发所需的物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减免一定比例的关税,

  物品种类不同采取不同的减免税率。对按照有关法令设立的特定研究机构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进口用于科研开发的物品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5、加快增值税转型。

  允许高新技术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对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在资产使用期内分期予以抵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增强高科技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还可以消除高科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所产生的税负影响。

  6、改进高科技企业产品销售的确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允许高科技企业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销售收入。年度终了后,根据实际能够实现的销售,并可收回的货款计算确定其应税销售额。

  7、企业附属研究所使用的不动产免征地方税。

  直接用于企业附属研究所而购置保留的建筑及土地,免征契税、财产税,以及土地税。免税的不动产如在研究所设立后两年之内,撤消研究所或挪作它用,将追缴免征税款。

  (二)鼓励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1、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

  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对转让给本国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对转让给外国人所获收入,可减征部分税金,但对于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化而转让给国外时,全额免征。

  2、对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投资实行税金扣除或加速折旧。

  国内开发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的资金投资,可按一年比例从所得税中扣除或快速折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l)可给予投资金额3%(国内器材10%)的税金扣除。

  (2)可给予购置价款 30%(国产器材 50%)的加速折旧。

  3、给予投资税收抵免。

  由于投资税收抵免给企业技术进步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优惠,因而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或科技进步国家经常运用的方法。而我国税法在间接优惠方式还没有明确规定,为健全我国税制,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考虑增加投资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

  4、调整减免税政策。

  对企业、单位、个人及我国经济组织、外籍人员等取得的技术转让费收入及类似的收入,免征或按特别优惠税率征税,减少一般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并且统一内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差别待遇。

  (三)鼓励对科研机构投资和发展新技术产业金融投资。

  1.投资者对科研机构的出资,委托研究费计入亏损金。

  投资者对科研机构、院校的出资、捐赠和委托研究资金,在计算当年课税所得金额时,可在减去跨年度亏损金后的所得额范围计入亏损金以支持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促进科技研究。

  2.发展商业银行的创新业务,给予其适当的优惠。

  由于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在我国存在很多制约因素,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观念转变及业务创新,在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于其向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可实行投融资亏损准备金计入损耗制度,当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金额应首先从投融资亏损准备金中抵扣。投融资亏损准备金在计入损耗的事业年度终了日以后若干年内抵扣,期满后的余额计入所得,照章纳税。

  进行初步审议,及时纠正草案的偏误;草案初步审议通过后,须报立法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才发生效力;同时,国务院及其下属机关如税务总局等应当及时向人大作税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有关税法实施的真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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