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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及思路调整

来源: 编辑: 2006/05/15 10:42:35  字体:
    内容提要: 国际投资税收对于一国经济活动乃至其他相关利益的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WTO的加入,我国经济将面临一个更加开放的环境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全面认识国际投资税收及其政策取向,正视我国现阶段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 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负面效应;政策调整

  一、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伴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集中体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惠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开放政策目标,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采取的是鼓励生产性投资的政策,通过降低名义税率、免税期、减半征收、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来降低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中国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于国内法规定的税率征税。二是在流转税方面,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退回,原因1994年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使税负超过原有工商统一税与特别消费税的部分税额优惠(已于1999年起停止执行);对符合规定的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以及相关出口产品的关税、增值税给予免税或退税的优惠。此外,对开办初期纳税困难的外资企业还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

  2、区域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外,在特定区域还给予外资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形成了阶梯式的税收优惠模式。这类特定区域主要是指下列两类地区:一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地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海南省、上海浦东高新开发区等。在这些地区投资的外国资本,可以享受程度不同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和15%的低税率优惠。二是老少边穷等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国家规定,在此类地区新设立企业外资,可享受3年免税或减征的优惠。

  3、产业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与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相吻合,国家对外国资本的产业流向进行了税收政策上的调控,在现行的外资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产业优惠政策,包括对投资高风险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投资亏损结转的税收优惠,对能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农林牧业生产等国家鼓励的项目实行免征或降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对特殊行业、特定企业投资实行减免税的优惠等。

  (二)中性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

  与全面的多层次优惠型的吸引外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几乎没有任何的税收激励政策,无论从事跨国经营与否,适用统一的无差异性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对跨国企业所得的课税制定及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抵免法来消除跨国企业所承担的国际双重税负。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本国企业米自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2、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视不同情况处理。

  我国税法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依据我国与意大利、泰国、南斯拉夫、马来西亚、韩国、印度等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双方各自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税待遇,给予视同已征税抵扣的义务。对投资于上述几个国家的中国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我国给予承认。第二,不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依据我国与其他40个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仅仅是缔约国对方承担税收饶让的协定义务,我国政府对于投资于这些国家的我国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减免税待遇不予承认,而只是实行税收抵免。

  3、对跨国企业的跨国所得实行税收抵免的限制条件。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可用以后年度内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跨国企业有来源于多国境外所得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在跨国企业有来源于多项境外所得时,规定采用不分项限额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第一,内外资企业政策存在过度差别待遇,影响了公平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转。我国实施了内外有别的两套所得税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多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其中大多数政策还沿用至今。虽然两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均为33%,但由于税前列支办法和税收优惠办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外资赢利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仅约占其实现利润的12.7%,若再考虑到免税期和免税利润等优惠,其实际负担率仅为8.1%.在8.1%的实际负担中,经济特区仅为5%,沿海开放地区为9%,其他一般地区为15%左右。而内资企业即使在扣除有限的减免税和税前减免等因素后,其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仍约为28%,是外资企业的3倍多。

  第二,普惠型的外资税收政策与国寥产业政策目标不吻合,未能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存在这样的缺陷:一是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使产业导向模糊;二是税收优惠向新办企业倾斜力度大,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老的外资企业,则少有优惠;三是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引力失效,而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过度照顾更加剧了外资流向集中于非高、精、尖产业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过于倾斜的区域性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阶梯式”倾斜的区域性外资税收政策,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本来就优于中西部地区,致使大量外资涌入东部。以1998年为例,东、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比例分别为87.52%、8.36%、4.12%.从目前所反映的投资数据来看,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的“东高两低”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2001年东部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仍然比中西部地区高出近54个百分点。长此以往,势必将严重阻碍地区经济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第四,税收优惠的形式单调,税收政策手段实施过程未呈现动态性。单纯从量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外资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少,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免税期优惠到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等,这些优惠形式绝大部分都属于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的形式很少,因此其政策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甚至有的政策失去了其鼓励性的正面效应。另外,开放至今,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经历了鼓励国际资本向“特定地区投资一资本密集型项目投资一技术密集型项目投资”的动态过程,但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并没有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作相应的调整变化。在不同的目标下,均采用了前述的初级优惠手段。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对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我国尚无宏观的大力支持性的政策与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政出多门、分头管理。从前面的税收政策分析也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跨国企业境外所得课税政策与制度和对外投资的总体宏观政策一样,几乎都是一种无激励性与投资导向性的政策,这种无差异性的政策体系制约了对外投资的发展。

  第一,对外直接投资总量偏小。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据统计,1999年主要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流人额与流出额之间的比例为1∶4.49,即在引进1个单位直接投资的同时,向外直接投资4.49个单位;发展中国家该比例为1∶0.47,而中国的比例为1∶0.09.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争取到国际分工体系中的有利地位。

  第二、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偏小。在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中,投资规模以中小项目为主,1999年平均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左右,而前苏联、东欧为14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260万美元,发达国家为600万美元。

  第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不合理。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港澳地区,占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总数的50%以上。除港澳地区以外,我国投资排前10名的国家依次是美国、俄罗斯、泰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南非,其中,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非贸易性投资占70%以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不足30%.

  三、调整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思路

  我国目前调整加入WTO后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国际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税收优惠产业与技术结构的调整。要实现外国投资税收政策从地区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技术优惠为主的转化,必须首先统一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取消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实行全国统一产业技术导向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按照产业发展序列,对投资于先驱产业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完全相同的普遍优惠政策。第二层次,在普遍优惠的基础上,再对投资于先驱产业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外资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税收优惠地区结构的调整。针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需要,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方面要逐步取消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发达地区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投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先驱产业的外资企业要给予高于一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税收优惠方式的调整。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如准许加速折旧收回投资、实行投资抵扣、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扣除、特定准备金的税前扣除等,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

  (二)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支持我国企业打好“入世”基础,大力发展对外投资

  第一,面对跨国企业的竞争,要利用好WTO的过渡期规定,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支持幼稚产业的发展。

  第二,建立对外投资税收体系。首先要完善跨国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投资海外的企业要给予税收上的扶持;其次要建立发达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积极推动支持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有富余生产能力和有成熟技术的制造业向外投资办厂,从而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三)以全球化为大背景,重视国际税收领域的工作

  第一,要注意研究国际税收管理领域的新问题。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适用税收政策、跨国金融衍生交易税收政策等,对日益增多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也需要研究制定措施。

  第二,要注意积极推行反避税工作。应继续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实施预约定价制度。考虑到居民法人跨国投资的反避税问题,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第三,要重视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随着加入WTO,税收协定的执行将成为国际投资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从注重协定的谈签转到谈签与执行并重上来。要扩大对已谈签生效的税收协定的宣传,把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调整与协定执行和反避税工作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上海财经人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中国财政发展报告[R].

  [2]刘佐。中国所得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千诚尧。试论两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统一和完善[J].税务研究,2003,(12)。

  [4]王文举,徐琳。试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问题和对策[J].财贸研究,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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