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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分配改革影响公司业绩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 2002/02/20 00:00:00  字体:

  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改革是对停止先征后返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在获得地方政府的税收支持方面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将有可能上升,从而影响公司业绩,但应该不致引起大的震动。

  今年起,我国对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1、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将保证各地区 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2、根据改革方案,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3、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将分享50%,地方将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4、对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

  5、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与此相对应,我国原有的所得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方式是: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其中包括所得税)等,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由于条件限制,我们还不能具体测算分配方式改革后中央和地方在所得税收入方面的变化,但是,从前后两种分配方式的对比,以及改革方案中相关的表述来看,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变化还是比较明显的,即,中央收入将相对增加,地方收入将相对减少,中央将集中一部分原属于地方的所得税收入。

  那么,为什么财政部会选择在这个时机出台这项改革措施呢?我们认为,下面几个原因也许能做出一定的解释:

  1、这项改革措施有利于增加中央财政收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及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一直都是我国财政工作的重点所在,虽然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2000年分别达到了14.97%和 56.68%,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依然偏低。按原有的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地方企业(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除外)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归地方财政所有,中央财政不能分享,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两部分税收收入的增长恰恰是最有潜力的,如果保持原有的分配方式,中央财政的收入来源和增长潜力将受到限制,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也将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改变原有的分配方式将有助于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其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宏观调控能力。

  2、这一措施的出台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长,避免地方税收的流失。近几年经济增长放缓,税收增收任务加重,虽然税收收入的增长连创新高,但税收持续增长的动力非常微弱,特别是今年在加入WTO和刺激经济增长的双重压力下,税收增收可谓是重任在肩、困难重重。与财政收入的紧迫相对应,各级地方政府却在“大方”地减免税收收入,例如,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地方政府越权自行制定了税收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而且不在少数,这自然会减少税收收入、削弱政府财力。为整顿税收秩序、规范税收收入、增加政府财力,2000年初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纠正地方自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而现在又出台了这项措施,直接使中央财政获得了税收分享权。因此,我们认为,改革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的措施似乎与纠正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有着相同的政策意图,即要避免税收流失,增加政府财力,也许,这项措施正是停止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延续,停止先征后返政策正是在为这项措施打基础。

  3、至于为什么选择现在的时机出台这项措施,我们认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国加入了WTO.今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一年,我们要逐步按照WTO的有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个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对于政府来说,必须要保持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以保证经济的平稳过渡,因此,确保财政收入就成为一项非常必要而且迫切的任务,特别是在今年财政增收困难比较大的情况下,任何增加收入的措施都有可能出台,而这一项也许只是其中之一。

  既然前面提到这次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的改革与停止执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有着某种联系,我们就有必要继续分析一下这项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毕竟停止先征后返政策对上市公司来讲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税收政策变化。

  我们认为,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改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与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联系在一起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改革分配方式是对停止先征后返政策的进一步巩固,而且更加有效。因为停止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只是制止了地方政府的行为,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税收的态度和采取措施弥补的能力,所以,上市公司还有可能继续享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或其他优惠措施,降低税负。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国家和地方按比例分享,而且还存在国家分享比例上升的趋势,那么,地方政府在继续支持企业为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对于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兴趣或能力限度将会下降,很有可能放弃干预。同时,由于地方税收入来源受到影响,地方政府还有可能反而加强企业税收征管,以增加收入,保证开支。所以,改革收入分配方式对于上市公司在获得地方政府的税收支持方面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改革是在停止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之后出台的,因此,其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已得到很大消化,应该不致引起大的震动。但是,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其他方式已经降低了实际税负,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不必说,如果是地方政府自作主张的,经过这次调整后,这类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将有可能上升,从而影响公司业绩,对此,投资者应多加注意。看来,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调整这次可能是要来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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