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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费改税”

来源: 编辑: 2002/01/17 00:00:00  字体: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全国收费、基金总额为3600多亿元(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约占当年财政收入的46%。此外,还有大量统计不到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近年来,许多地方、部门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愈演愈烈,仅在1996年全国统计的收费、基金项目中,约有80%是越权设立的。

  收费、基金的迅速膨胀,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弊端。一是加重企业负担。国有工业企业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实现利税的20%左右,与实现利润相当。二是严重侵蚀税基。陷入财政愈困难,收费、基金愈多的恶性循环。三是收费养人,使征收成本提高,机构人员不断膨胀,人浮于事,坐吃社会。四是导致一些地方乱投资。五是滋长腐败。

  实行“费改税”,首先是要对现行过多过滥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对需要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进行分类处理:

  1.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列入“费改税”范围。

  2.保留必要的收费,但要制定办法使其完善和规范。

  3.对一些不再体现政府的职能,属于市场经营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纳税。

  “费改税”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税收为主体、辅之以少量规费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实行“费改税”,就是要用若干年时间,使我国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降至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水平,使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

  “费改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费改税”是一个简称。这里的“费”,一般是指游离于财政预算收入之外的各种“收费”和“基金”,由各部门、各地方进行收缴和使用。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全国收费、基金总额为3600多亿元(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46%(若加上社会保障基金,约占60%)。此外,还有大量统计不到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据有关部门的典型调查和估算,我国实际收费、基金总额与财政收入的比例至少为1:1.

  收费、基金的产生,是我国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改革以来,为了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的格局,财政改革沿着“放权让利”的主线,先后实行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包干制和国家对企业的承包制,发挥了各方的积极性。由于在打破旧体制的同时,新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财政职能常常“错位”,分配关系出现紊乱。在财权不断分散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压力却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政府机构的不断膨胀,财政用于供养人员的经费入不敷出,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捉襟见肘,财政困难不断加剧。为弥补财政支出缺口,各种名目的收费、基金大量滋生。应当肯定,收费、基金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各级政府筹集资金,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许多地方、部门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愈演愈烈,仅在1996年全国统计的收费、基金项目中,约有80%是越权设立的。

  收费、基金的迅速膨胀,已经大大超出原来开征收费、基金的初衷,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弊端。一是加重企业负担。据国家经贸委对全国300户重点企业调查,国有工业企业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实现利税的20%左右,与实现利润相当。在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高、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大量的收费、基金,对企业经营无疑是雪上加霜。二是严重侵蚀税基。收费、基金只能来源于企业和社会,受收费管理部门的强力约束,收费、基金的刚性作用比税收大,被强行抽走后,税基相应缩小,从而直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陷入财政愈困难,收费、基金愈多的恶性循环。三是收费养人,使征收成本提高,机构人员不断膨胀。各地方、各部门自行收费,要成立专门的征收机构,动用大量的人力,造成收费养人的局面。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收费、基金中约有30%至40%用来养人,有的收费几乎全部用来养人,不仅使征收成本畸高,而且使机构人员臃肿,人浮于事,坐吃社会。四是导致一些地方乱投资。许多都是搞“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使经济结构更加失衡。五是滋长腐败。大量的收费、基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成为各地方、各部门设置“小金库”的一个重要来源,纷纷流入个人腰包,使分配秩序混乱,腐败丛生。可以说,收费、基金面广量多,其产生的弊端,已经到了民怨沸腾的地步。因此,在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实行“费改税”,势在必行。

  “费改税”的目标和意义

  “费改税”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税收为主体、辅之以少量规费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收入中,税收均占主体,但都有少量的收费。如美国、韩国、泰国1995年联邦财政或中央财政的非税收入占其预算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6%、10%。这些国家的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比重还稍为高一些,但综合起来看,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我国实行“费改税”,就是要用若干年时间,使我国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降至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水平,使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

  实行“费改税”,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和金融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两大杠杆。近年来,由于收费、基金的大量存在,国家财政可支配的财力增长有限,财政困难状况始终没有得到缓解,1997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1.6%,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明显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去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1000亿元国债,用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效果;今年为支持经济增长,还要继续扩大内需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是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发行巨额国债来实现的,财政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今后国家根据需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余地非常小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费挤税的现象非常严重,削弱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实行“费改税”,将大量分散于地方、部门的政府性收入纳入财政收入的轨道,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使国家能够集中必要的财力,按照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实行依法治税,规范财政分配秩序。目前收费、基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税收特征。凡不与收取对象发生直接的管理和服务关系,其收入来源比较广泛,收入项目比较稳定,收入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并凭借政府权力进行强制性征收的收费、基金,都应该转化为税收。我国每一个税种的征收,都对应着一个税法(或税收条例),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国家还有专门的征税机构,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征收职能,不仅有极强的法律效应,而且有很高的透明度,其征收成本也大大低于各地方、各部门自行组织征收的花费。实行“费改税”,能够将各种不规范的收费、基金纳入依法治税的轨道,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分配关系,并使这种分配关系置于完全的社会监督之中,实行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三是有利于惩治腐败,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收入应主要来源于税收,而不是靠收费、基金来维持。大量的收费、基金,不仅严重侵蚀税基,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钱交易的手段,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方便。实行“费改税”,就是要取消政府的这种灰色收入,将政府收入完全纳入财政收入的轨道。“费改税”将明显增加财政可支配的财力。国家一方面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改革政府机构,另一方面财政要拨足政府行政经费,包括对军队、武警、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其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偿,同时建立公务员工资合理增长的机制。国家财政还要转换职能,逐步退出生产性、竞争性领域,实行公共财政,将来财政支出除了保持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外,就是要保障政府机构的高效运转。只有实行“费改税”,才能从体制上铲除这方面滋生腐败的温床,为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创造条件。

  加快“费改税”步伐

  当前实行“费改税”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与“费改税”密切相关的政府机构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正抓紧进行。去年下半年进行了国务院机构的改革,今年要在全国范围进行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机构和人员得到精简,政府职能也有新的确认。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案正抓紧研究制定,其基本方向是,企业要成为经营性投资的主体,政府除从事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外,不再直接插手和干预投资行为,过去那种为政府盲目投资而筹集的收费、基金,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财政职能向公共财政的方向转化,也说明政府要逐步退出生产性和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活动。这些改革,为“费改税”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实行“费改税”,首先是要对现行过多过滥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要结合贯彻中央有关治乱减负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对于一些过渡一段时间将要完成其任务的收费、基金项目,要列出时间表逐步予以取消。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准任何新的收费、基金项目。应当指出,大力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可直接减轻企业、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的非税负担,相应增大税基,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这也是“费改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需要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进行分类处理:

  1.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列入“费改税”范围。对于一些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相对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可逐步由税收来取代。例如:可考虑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水运客运附加、公路建设基金等改为燃油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线电管理费、水资源费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等改为教育税;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费改税”要对现行分配关系作出重大调整,改革难度较大,所以要选择群众意见比较多、矛盾比较集中的收费项目进行,以取得突破;但要统筹规划,精心设计,防止出现大的震荡。国务院经过慎重研究,决定今年要将道路和车辆收费的改革作为突破口,率先规范,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今年还要抓紧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

  2.保留必要的收费,但要制定办法使其完善和规范。对经过清理整顿,需要继续保留(包括暂时保留)且不能纳入税收范围的收费、基金,包括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要纳入预算管理。对于一些数额小、零星分散的收费、基金,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或按比例提成预算外资金,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对财政部门管理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制约办法。随着“费改税”工作的深入进行,将来国家只保留少量符合国际惯例的、必要的规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3.对一些不再体现政府的职能,属于市场经营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纳税。要切实将政府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区分开来,政府机关要与其所属机构或事业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对于具有完全自收自支能力的事业单位,要促使其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转化;对于实行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照今后发展方向不应由财政补贴的,要逐步减少补贴以至“断奶”,促使其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转化,真正通过市场取得经营性收费,但要依法纳税。价格管理的范围,主要涵盖具有垄断性质的收费,对于非垄断的经营性收费,按照服务双方自愿的原则,可逐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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